问:我公司的防暑降温费,以现金形式发放。税务部门检查后,认为防暑降温费
属于劳动保护支出,而劳动保护支出不允许以现金形式发放,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
税前列支。请问:防暑降温费是否一定为劳动保护支出,若以现金发放,是否就不能
税前列支?
答:根据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
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
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国税函发[1996]673号
文件也明确,“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
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
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
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
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发生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
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以上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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