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存货清偿债务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5-05-2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27/2005信息】 在以存货清偿债务的过程中,一个重
要的问题就是债权人如何确认该项存货的入账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的相关规定,对于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债务人应
按债务的账面价值转销债务,按存货的账面价值结转存货,将债务账面价值扣除增值
税销项税额和存货账面价值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或资本公积。②受让的非现金资
产作为存货管理的,债权人应按债权的账面价值结转债权,按债权的账面价值扣除可
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存货。
按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一些问题,现举例分析。
例1:2002年1月1日,A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B公司,含税价为
110000元。2002年7月1日,B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偿还债务。
经双方协商,A公司同意B公司用产品偿还该项债务。该产品市价90000元,增
值税税率17%,产品成本80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
按规定,B公司作如下账务处理:借:应付账款110000元;贷:产成品
8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元(90000×
17%),资本公积14700元。
A公司作如下账务处理: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300元,
存货94700元;贷:应收账款110000元。
例2:假定B公司转让的材料成本为100000元,市价为110000元,
其他资料不变。
B公司的账务处理为:借:应付账款110000元,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
失8700元;贷:产成品10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0元。
A公司的账务处理为: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元,
存货91300元;贷:应收账款110000元。
从上述两个例子中可以发现债务人(B公司)用来偿债的产品成本越高,即价值
越高,债权人(A公司)的存货入账价值反而越低,这显然是不正常的。同时,在例
1中,债权人存货的入账价值为94700元,高于产品的成本价和市价,这不符合
资产以历史成本计价的原则。当然,债权人可以通过期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来调整存
货的价值,但是这种处理方法不能真实地反映出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对债权
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同样,在例2中,债权人存货人账价值为91300元,无论与产品的市价还是
成本价比,都要低很多,而且这不可能用期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来加以调整,
只有当债权人将该存货处置后,该项债务重组给债权人财务带来的影响才能得以反映。
假如A公司以110000元的价格将这批材料出售,则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1287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税额)18700元。由于债务重组时A公司已经确认了进项税额18700元,所
以出售材料时18700元的销项税额可以被全部抵扣,A公司不用承担赋税。这样,
A公司实际收回的货币资金大于重组前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而这部分多收回的资金
实际上是债务人B公司在债务重组中作出的让步。B公司确认了债务重组损失,A公
司却没有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而只是反映了由于销售货物带来的货币资金的增加。
由此,建议在以存货清偿债务时,可以尝试以下的处理方法:受让的非现金资产
作为存货管理的,债权人按债权的账面价值结转债权,以受让资产的实际成本加上相
关税费(增值税除外)确认存货,按债权的账面价值扣除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
已确认的存货价值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或资本公积;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变。
这样,存货的计价符合历史成本计价原则,重组双方一方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金额与
另一方确认的资本公积金额也完全相符,双方都清晰地反映了债务重组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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