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26/2005信息】 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对于投
资收益的处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有两点:
一是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
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
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
账面价值;而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第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规定:不论企业会计
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
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并未限定是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由于二者
确定的股利额在总额上有所不同,导致在确定投资成本回收额时,也会有所不同。
二是股息性所得(持有收益)与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收益)税收待遇不同。在企
业会计制度中,企业的全部投资所得,不论是投资的持有收益,还是投资的处置收益,
一般都在“投资收益”账户中反映。税收规定将企业在“投资收益”中核算的投资收
益分为持有收益(又称为股息性所得)和处置收益(属资本利得性质),针对不同收
益类型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股息性所得是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的税后利润(累计未
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的,属于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如果被
投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铵饶让原则,视同税后所得),原则上应避免重复征收企
业所得税。按照118号文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
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
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
税,而对其余的股息性所得不再补征。对于企业处置股权投资的转让收益,应全额并
入企业应纳税所得中,不考虑重复征税问题。
1.税率不一致
例1:甲公司2001年1月1日购入乙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票2万股,每股面
值为10元.共支付价款23万元,另支付税费1000元,取得乙公司10%的股
权,并计划长期持有,未取得控制权。2001年乙公司获净利100万元。
2001年5月5日宣告按每股面值的5%发放2000年度的现金股利。甲公司2
002年5月10日将乙公司的股票2万股转让,取得价款24万元。2001年5
月5日至转让日乙公司未宣告发放股利。甲公司2001年,2002年利润总额均
为100万元。所得税税率甲公司为33%,乙公司为15%。
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2001年1月1日购入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3.1
贷:银行存款 23.1
2001年5月5日乙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
纳税调整而按税法规定,这1万元应作为投资的股利性收益,甲公司应将其调增
应纳税所得额。故甲公司2001年应交所得税=100×33%+1÷(1-
15%)×(33%-15%)=33.2118(万元)。相应的投资成本也发生
了差异,会计投资成本变为22.1万元(23.1-1),而计税投资成本仍为
23.1万元。
2002年5月10日,甲公司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4
贷:长期股枚投资-乙公司 22.1
投资收益 1.9
纳税调整:甲公司转让乙公司股票,会计上的投资收益=24-22.1=
1.9(万元),而税法上的投资收益=24-23.1=0.9(万元)。因此,
甲公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故应交所得税=(100-1)×33%=
32.67(万元)。
例2:A公司2001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C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
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10万元。C公司于2001年5月1日宣告分派2000
年度的现金股利10万元。C公司2001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计为120万元,
其中股本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20万元;2001年实现净利润40万元;
2002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万元。2001年、2002年A公司税
前会计利润总额均为50万元。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C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15%。
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2001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
贷:银行存款 10
2001年5月1日C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1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
纳税调整核税法规定,此应收股利(无论是否收到)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按
规定计算补缴税款。故A公司2001年应交所得税=50×(33%+1÷(1-
15%)×(33%-15%)=16.5+0.2118=16.7118(万元)
2002年5月1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按会计制度规定:应冲减初始投资成
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
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
始投资成本=(40-40)×10%-1=-1(万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的金额=(30×10%)-(-1)=4(万元)
借:应收股利 3
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4
纳税调整2002年5月1日确认分配的应收股利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
定计算补缴税款。A公司应交所得税=(50-4)×33%+3÷(1-15%)
×(33%-15%)=15.18+0.6353=15.8153(万元)
假设上述C公司于2002年5月1日宣布分派现金股利45万元,应冲减初始
投资成本的金额=[(10+45)-40]×10%-1=0.5(万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45×10%)-0.5=4(万元)
借:应收股利 4.5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0.5
投资收益 4
纳税调整2002年5月1日确认分配的应收股利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
定计算补缴税款。A公司应交所得税=(50-4)×33%+4.5÷(1-
15%)×(33%-15%)=15.18+0.9529=16.1329(万
元)
2.税率一致
例3:甲公司2001年1月1日购入乙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取得乙公司
10%的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20万元,并计划长期持有,未取得控制权。
2001年乙公司获净利50万元。2001年5月1日宣告发放2000年度的现
金股利10万元。假设乙公司2001年1月1日未分配利润为40万元;2002
年5月4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0万元。甲、乙公司所得税税率均为33%。甲公司
2001、2002年利润总额均为100万元。
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2001年1月1日购入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0
贷:银行存款 20
2001年5月1日乙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
纳税调整:而按税法规定,这1万元应作为投资的股利性收益,应按税法调整为
股利性收益,确认为投资收益,由于甲、乙公司的所得税税率相同,不需补交差别税
率所得税税额,也不存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问题。故2001年甲公司应交所得税=
100×33%=33(万元)。相应地投资成本也发生了差异,会计投资成本变为
19万元(20-1),而计税投资成本仍为20万元。这一成本差异企业应在备查
薄上记录,待该项投资处置时,企业应按计税成本确定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
2002年5月4日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由于投资
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30万元小于投资后至上年度止
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损益50万元,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
由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于当期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另外,如果已冲减初
始投资成本的股利,又由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未分配的净利润弥补,应将原已冲
减初始投资成本以后又由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未分配的净利润弥补的部分予以转回,并
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而且应将原已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再恢复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
面价值.但恢复增加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
借:应收股利 2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
贷:投资收益 3
纳税调整:因为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万元,而税法上应作为投资的股利性
收益为2万元,甲公司首先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对于这笔2万元的股利性收
益,由于两公司的所得税税率相同,不需补交所得税,再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故2002年甲公司总计应调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应交所得税=(100-
3)×33%=32.01万元。同时会计投资成本为20万元(19+1),与计
税投资成本一致,这一情况在备查簿上登记,不需作账务处理。
假设上述乙公司2002年5月4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52万元,则应冲减初始
投资成本=[(10+52)-50]×10%-1=0.2(万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52×10%-0.2=5(万元)
借:应收股利 5.2
贷:投资收益 5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0.2
纳税调整:会计确认的投资收益为5万元,而税法上应作为投资的股利性收益为
5.2万元,甲公司应调增股利性收益0.2万元,由于两公司的所得税税率相同,
不需补交差别税率所得税税额,则不需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股利性收益在乙公司已经缴纳了税款,而且甲、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相
同,甲公司对这一投资收益不需补交差别税率所得税税额,则年末甲公司应调减应纳
税所得额5万元。应交所得税=(100-5)×33%=31.35(万元)
此时,由于会计上已将0.2万元作为投资成本的回收,会计投资成本应为
18.8万元(19-0.2),而计税投资成本仍为20万元,不需作账务处理。
这一成本差异企业应在备查簿上记录,待该项投资处置时,企业应核计税成本确定投
资转让收益或损失。(Z20050506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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