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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有变动账务要调整

录入时间:2005-05-2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24/2005信息】 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 则的陆续发布实施以及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作出调整,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 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存在某些变动差异。 比如,企业对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较以前就有明显的变动,《关于执 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 号)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在纳税所得确认方面作了较大调整,主要规定如下:   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 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 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 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均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进行核 算,即将原来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扩展适用于所有企业, 企业应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 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   例:A公司于2003年10月接受其他单位现金捐赠200万元,A公司 2003年度会计利润为1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则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接受捐赠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200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2000000   2003年末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100=300(万元),应缴所 得税=300×33%=99(万元)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2000000     所得税 3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90000      资本公积 1340000   例:B公司2003年度接受外单位捐赠的一台进口设备,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 据,但根据国外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估计,该设备价格为120万元人民币,捐赠过 程中另发生进口关税10万元,并由B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未发生其他相关税费。 假定B公司2003年度会计利润为1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B公司的会 计处理如下:   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130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200000      银行存款100000   2003年末C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120=220(万元),应缴所 得税=220×33%=72.6(万元)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200000     所得税 3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260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准备 804000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如接受捐赠的资产为存货、库存商品等,捐赠方代为支付的 增值税也应包括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   例:C公司2003年度获得其他单位捐赠商品一批,捐赠方未提供凭据,按市 场上类似商品的市场价格估计,该批商品的价值为50万元,捐赠方同时为C公司开 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额8.5万元。2003年度,C公司实现税前会计利 润200万元。C公司将接受捐赠的商品作为存货(库存商品)核算,并一次性计入 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C公司及捐赠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 17%,C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C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接受捐赠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585000   2003年末,D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58.5=258.5(万元), 应缴所得税=258.5×33%=85.305(万元)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585000     所得税 6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85305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准备 391950  (a2005052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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