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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中的所得税会计问题

录入时间:2005-04-1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1/2005信息】 近年来,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及相 关会计准则的陆续发布实施,我国的税收政策也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现实情 况做出了一些调整。由此,使得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中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 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产生了某些差异。如何处理这些差异,正是所得税 会计面临的问题。笔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财会[2003]29 号和国税发[2003]第45号)的规定,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以资产负债表日 后调整事项为例,对此进行阐述,以期抛砖引玉。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 做出相关帐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在调整过程 中,如果涉及到损益,就会涉及到所得税会计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 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如果企业进行会计调整的同时,也可以调整应交所得税金额。也就是说,会 计调整使报告年度损益增加或减少的金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同样可以调增或调减,并且在企业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进行调整,这样, 就调整事项本身而言,因为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口径一致,所以没有产生任何差 异。无论所得税会计采用什么方法,只能因应交所得税金额的增减变化而使所得税费 用发生变化。   二、如果进行会计调整的同时,不可以调整应交所得税金额。也就是说,会计调 整使报告年度损益增加或减少的数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 可以调增或调减,或者,虽然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调增或 调减,但是,在企业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才进行调整。这样,就调整事项本 身而言,因为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口径不一致,或者虽然口径一致,但是确认时 间有所不同,所以就会产生差异。尽管不能调整应交所得税金额,但是,由于企业采 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仍然有可能要调整所得税费用。   三、不论会计调整时的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的规定是否一致,也不管在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之前还是之后进行的会计调整,一律应关注企业报告年度已经发生并进行 会计处理的业务中,是否存在时间性差异,如果存在,是否需要在进行日后事项调整 时应予以转回或调整。   例如:甲公司2003年11月份销售给乙公司商品一批。假定不考虑增值税, 货款1000万元,成本800万元。货款于2003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但 是,关于产品质量和规格问题,甲、乙双方存在分歧。甲将应收帐款1000万元已 经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并计提坏帐准备100万元,2004年3月8日,双方协 商未成,并于当日乙公司全部退货。甲公司收到退回的商品,以及乙公司退回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甲公司应收帐款余额5‰的坏帐准备已经税务部 门批准可以税前扣除,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5% 提取法定公益金,甲公司在今后3年内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可抵减时间性 差异。假定不考虑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的调整。   1.若甲公司200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尚未完成。   (1)甲公司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则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1000    贷:应收帐款    1000   调整坏帐准备余额   借:坏帐准备   1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管理费用   100   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800 调减应交所得税金额(同时调减所得税费用)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4.35[[1000-800-5)×33%= 64.3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   64.35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5.6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5.65   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5.3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35   (2)甲公司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则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1000    贷:应收帐款   1000   调整坏帐准备余额   借:坏帐准备   1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管理费用   100   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800   调整原已确认的递延税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   31.35    贷:递延税款   31.35   调减应交所得税金额(同时调减所得税费用)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4.3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   64.35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   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10.0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5   2.若甲公司200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完成。   (1)甲公司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则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1000    贷:应收帐款   1000   调整坏帐准备余额   借:坏帐准备   1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管理费用   100   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80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   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1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   (2)甲公司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则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1000    贷:应收帐款   1000   调整坏帐准备余额   借:坏帐准备   1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管理费用  100   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800   调整原已确认的递延税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  31.35    贷:递延税款   31.35   调减2004年应交所得税金额而确认的递延税款   借:递延税款   64.3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   64.35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   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10.0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5 (az200502045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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