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中的所得税会计问题
录入时间:2005-04-1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1/2005信息】 近年来,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及相
关会计准则的陆续发布实施,我国的税收政策也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现实情
况做出了一些调整。由此,使得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中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
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产生了某些差异。如何处理这些差异,正是所得税
会计面临的问题。笔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财会[2003]29
号和国税发[2003]第45号)的规定,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以资产负债表日
后调整事项为例,对此进行阐述,以期抛砖引玉。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
做出相关帐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在调整过程
中,如果涉及到损益,就会涉及到所得税会计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
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如果企业进行会计调整的同时,也可以调整应交所得税金额。也就是说,会
计调整使报告年度损益增加或减少的金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同样可以调增或调减,并且在企业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进行调整,这样,
就调整事项本身而言,因为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口径一致,所以没有产生任何差
异。无论所得税会计采用什么方法,只能因应交所得税金额的增减变化而使所得税费
用发生变化。
二、如果进行会计调整的同时,不可以调整应交所得税金额。也就是说,会计调
整使报告年度损益增加或减少的数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
可以调增或调减,或者,虽然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调增或
调减,但是,在企业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才进行调整。这样,就调整事项本
身而言,因为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口径不一致,或者虽然口径一致,但是确认时
间有所不同,所以就会产生差异。尽管不能调整应交所得税金额,但是,由于企业采
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仍然有可能要调整所得税费用。
三、不论会计调整时的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的规定是否一致,也不管在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之前还是之后进行的会计调整,一律应关注企业报告年度已经发生并进行
会计处理的业务中,是否存在时间性差异,如果存在,是否需要在进行日后事项调整
时应予以转回或调整。
例如:甲公司2003年11月份销售给乙公司商品一批。假定不考虑增值税,
货款1000万元,成本800万元。货款于2003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但
是,关于产品质量和规格问题,甲、乙双方存在分歧。甲将应收帐款1000万元已
经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中,并计提坏帐准备100万元,2004年3月8日,双方协
商未成,并于当日乙公司全部退货。甲公司收到退回的商品,以及乙公司退回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甲公司应收帐款余额5‰的坏帐准备已经税务部
门批准可以税前扣除,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5%
提取法定公益金,甲公司在今后3年内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减可抵减时间性
差异。假定不考虑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的调整。
1.若甲公司200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尚未完成。
(1)甲公司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则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1000
贷:应收帐款 1000
调整坏帐准备余额
借:坏帐准备 1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管理费用 100
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800
调减应交所得税金额(同时调减所得税费用)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4.35[[1000-800-5)×33%=
64.3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 64.35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5.6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5.65
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5.3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35
(2)甲公司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则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1000
贷:应收帐款 1000
调整坏帐准备余额
借:坏帐准备 1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管理费用 100
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800
调整原已确认的递延税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 31.35
贷:递延税款 31.35
调减应交所得税金额(同时调减所得税费用)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4.3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 64.35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
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10.0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5
2.若甲公司200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完成。
(1)甲公司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则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1000
贷:应收帐款 1000
调整坏帐准备余额
借:坏帐准备 1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管理费用 100
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80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
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1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
(2)甲公司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则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1000
贷:应收帐款 1000
调整坏帐准备余额
借:坏帐准备 1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管理费用 100
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800
调整原已确认的递延税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 31.35
贷:递延税款 31.35
调减2004年应交所得税金额而确认的递延税款
借:递延税款 64.3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 64.35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
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10.0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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