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1/2005信息】 问:已经确认销售后发生退货的,是
否可冲销销售收入?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
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所说“退货的适当证明”,
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03]962号)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
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
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
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对原蓝字
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
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
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
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
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
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
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
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
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
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
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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