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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确认

录入时间:2005-03-0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4/2005信息】 非货币性交易核算主要解决的问题是: 如何计量投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及如何确认和计量换出资产的损益。不涉及补价的 非货币性交易,债务双方都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只有正确核算换 出资产的收益,才能准确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下面就对收到补价企业确认和计 量非货币性交易损益进行探讨。   一、交易双方不涉及增值税的非货币性交易   如以固定资产换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非一般纳税人之间的非货币性交易, 在确认和计量损益时,可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给定的公式计算,即应 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 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换入资产的价值等于换出资产价值减去补价, 加上(或减去)应确认的收益(或损失)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因为此时交纳的相关 税费是以成本的形式直接影响收益,在计算损益时应考虑相关税费对损益的影响。   二、涉及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企业之间的非货币性交易   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从理论上讲,应当将存货的账面价值还原为含增值税的 价值,使交换双方资产价值均为含增值税的价值。在确认与计量损益和确定换入资产 入账价值时,要根据换入资产的性质和换出资产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等不同类型分别 用不同方法确认和计量损益。   (一)当换出资产不需要交纳增值税而换入资产需要交纳增值税时,收到补价方 在确认损益时仍可套用上面的公式计算应确认的损益,对投入资产作为存货以外的资 产核算时,应按《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确认资产的入账价值(含增值税的价值), 即收到补价的企业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支付 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对换入资产作为存货(符合税法规定的抵扣 条件)核算时,收到补价的企业,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和可抵扣的增值税 进项税额,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入资产的价值。   (二)当换出资产和投入资产都需要交纳增值税,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抵扣条件时, 收到补价方在计算换出资产应确认的损益套用上面的公式时,会由于应交的税金及教 育费附加是否包含增值税而计算的结果不同,可能使本应确认为收益的变成了损失。 将存货的账面价值还原为含增值税的价值,其主要作用在于使交易双方资产的价值都 为含增值税的价值,避免双方交换资产的价值概念(是否含增值税)不同。在确定换 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时,收到补价方应按换出存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增值税销项税 额及相关税费和应确认的收益,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收到的补价后的余额 作为投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不论此项交易是盈利还是亏损,增 值税都是另外核算的。   例: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均为17%,甲公司以 生产的一批汽车和乙公司生产的一批轮胎进行交换,甲公司汽车的账面价值为950 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值均为1000万元,乙公司的轮胎的账面价值为850万 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值为900万元,乙公司另需支付100万元补价给甲公司, 甲公司投入轮胎作为原材料核算,并假定甲公司换出资产应交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为10万元。   1.计算甲公司换出资产应确认的损益,应交税金为含增值税时:   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100-100÷1000×950 -100÷1000×(170+10)=-13(万元)   投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的城 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确认的收益(损失)-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收到的 补价=950+1000×17%+10-13-900×17%-100=864 (万元)   2.计算甲公司换出资产应确认的损益,应交的税金为不含增值税时:   应确认的损益=100-100÷1000×950-100÷1000×10 =4(万元)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950+1000×17%+10+4-900×17% -100=881(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在套用公式计算换出资产损益时是否考虑换出资产应交 的增值税,其计算的结果是不同的。并且影响投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两者相差17万 元)。我们可以把收到补价方的此项交易增加一道虚拟的交易环节,即商品--货币-- 商品的形式,950万元的商品,收到售价1000万元,然后利用900万元购进 商品。在此计算第一步交易应实现总收益中,售价100万元部分应确认的收益,即 950万元的商品,售价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10万元,计算其中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100万元应确认的收益=(售价-成本- 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总售价×100万元=(1000-950-10)÷ 1000×100=4(万元)。这一计算结果与上面在确认换出资产损益时不包括 增值税计算的损益是一致的。通过增加这一步计算可以看出,在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 益时应交的税金不应当包含增值税,这也与一般纳税人企业损益表上计算损益的口径 相一致,从而还可以避免因对非货币性交易资产分类不同而导致确认损益的不同,解 决了资产分类对套用公式时使用数据的影响,使套用公式时数据相一致。区分换出资 产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的主要作用在于确定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时应包含换出资产的增 值税销项税额。   在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时,本人认为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不应当考虑增值 税因素,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不论此项交易是盈利还是亏损,增值税都是另外核算 的,这也与一般纳税人损益表上计算损益时不考虑增值税的口径相一致。 (Bb20051A052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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