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4/2005信息】 问:某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于2002年11月发生一笔销售业务,先一次全额收取货款,并给购货方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然后再分期给购货方发货。请问:这样做是否违法?应如何进行会计账
务处理?
答:“先收款后发货”的销售方式应当属于“预收款结算方式”,根据《
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采取预收款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
间为发出货物的当天。根据国税发[1993]150号文件规定,采取预收款结算
方式,应在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你公司违反了发
票开具时间的要求,属于《发票管理办法》中“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情形,应按规
定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由于你单位提前开具发票,税法要求在开具日按照
发票金额计算销项税金,这是对提前开具发票的一种“不公正”待遇。有关账务处理
如下:
(1)开具(提前)发票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预收账款
(2)发出货物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3)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