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0/2005信息】 问:最近我局按规定取消了一批商业
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后,这批企业即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这批企业多数
存在库存商品数额较大、留抵税款很小的情况,在如何对这批企业进行增值税结算的
问题上,我们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企业的库存商品购进时进项税已被抵扣,
现在应该用库存商品余额乘以其适用税率转出其进项税,留抵税不足转出的应补缴增
值税;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该补缴增值税,理由是既然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了,就应该
待这些库存商品销售后再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
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的规定,原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
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在划转前发生的货物未销售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
税额,不补缴入库;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
根据此项规定,对所有划转企业的应交税金应进行全面结算,当期末应交税金体现为
正数时(即“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应及时组织入库;当期末应交税金体现为
负数时(即“应交税金”科目借方余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原有期初存货已
征税款余额亦按此原则处理)。账务处理按下列分录进行:
(1)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贷: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
(2)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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