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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资格”划转,增值税如何结算

录入时间:2005-02-2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0/2005信息】 问:最近我局按规定取消了一批商业 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后,这批企业即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这批企业多数 存在库存商品数额较大、留抵税款很小的情况,在如何对这批企业进行增值税结算的 问题上,我们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企业的库存商品购进时进项税已被抵扣, 现在应该用库存商品余额乘以其适用税率转出其进项税,留抵税不足转出的应补缴增 值税;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该补缴增值税,理由是既然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了,就应该 待这些库存商品销售后再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的规定,原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 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在划转前发生的货物未销售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 税额,不补缴入库;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 根据此项规定,对所有划转企业的应交税金应进行全面结算,当期末应交税金体现为 正数时(即“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应及时组织入库;当期末应交税金体现为 负数时(即“应交税金”科目借方余额)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原有期初存货已 征税款余额亦按此原则处理)。账务处理按下列分录进行:   (1)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贷: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   (2)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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