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重点难点问题解答:小企业的范围如何界定
录入时间:2005-02-2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0/2005信息】 1.1 小企业的范围如何界定?
在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对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的规定
比较原则,指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此作了
具体化的规定,即:“不对外筹集资金”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经营规模较
小”采用了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于2003年制
定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中界
定的小企业,但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中小企业标准主要是从资产总额、营业额和雇员人数三个方面对工业、建筑业、
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中小企业的划分作出了规定。
以工业企业为例,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但有一项或几项不满足大型工业企业标准要求的,即
为中型企业,其余的为小企业。再如对于零售业,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
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标准,中型以下的为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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