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0/2005信息】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
销货物;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
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
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
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在实
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未计提增值税,有的企业虽然计税增值税但
计税依据错误,还有的企业未按规定的时间计提增值税。检查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可从
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检查视同销售货物是否计提增值税
一是检查企业“产成品”、“库存商品”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查明自产货物及
委托加工货物的去向和用途,账户的对应关系是否正确。“产成品(库存商品)”账
户的贷方发生额一般和“产品(商品)销售成本”账户借方发生额相对应。如果发现
“产成品(库存商品)”账户贷方的对应账户为“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
“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则说明企业存在将自产货物
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企业的非应税项目、职工福利、对外投资、捐赠、分配利润等未
作视同销售处理,未计提增值税。
二是检查企业“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材料类账户的贷方发
生额,查明企业外购材料的去向和用途。材料类账户的贷方发生额一般和“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账户的借方发生额相对应。
如果发现企业材料类账户的贷方对应的是“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应
付利润”等账户的借方,则说明企业将外购材料用于投资、捐赠、分配利润等未作视
同销售处理,未计提增值税。
三是检查企业“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长期股权投资”、“应付利润”、
“营业外支出”等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查看企业工程项目、集体福利项目、对外投
资项目,向投资者及股东分配利润行为及对外捐赠事项,是否领用了自产货物或委托
加工货物的情况,如果发生上述事项,是否及时计提了增值税。
四是对于企业将商品交付他人代销,则重点检查“产成品--委托代销产品”、
“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贷方发生额及对应关系是否正确,有无少记收入,特别
是有无将代销手续费从销售额中扣除减少收入的现象。
五是对于企业销售代销货物行为,了解被查单位是否有代销业务,账务处理方法
是否正确;要重点检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动向,特别要关注有往来发
生但无实际业务的转来转去的款项,必要时,可发协查函或直接到对方单位调查。
六是对于移送货物到不在同一县(市)的非独立核算机构用于销售,要通过查看
工商登记等方法了解被查企业经营机构设立情况;检查异地分支机构互供商品是否实
现了销售,可以从“产成品”、“库存商品”账户和货币资金结算往来账户两个方面
入手进行查核。
二、检查视同销售货物税金的计算是否正确
对于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并已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账户核算的,应注意核实其计税依据。根据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的计税依据,必
须按同类货物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检查时要注意有无将确定销售额的法定程序
相互颠倒或者不区分任何情况而直接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税销售额。按同类货物售
价计税时,应注意售价是否明显偏低,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时,应注意生产成本或采
购成本及成本利润率是否正确;对于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则要注
意组成计税价格中是否加计了消费税,且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是否为《消费
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三、检查视同销售货物有无延期计税
按照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外,其他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
货物移送的当天。对委托代销货物可通过检查“代销合同”订立的结算时间以及代销
单位发生的代销货物清单来确定货物销售的实现时间,审查企业有无延期作销售的行
为;对其他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则可核对发货单的记载时间与记账凭证时间是否一致。
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1、某服装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0月将自产服装一批发给职
工,该批服装的成本价为3000元,不含税售价为4000元,该厂原账务处理如
下:
借:应付福利费 3000
贷:产成品 3000
该厂将自产服装用于职工福利未作视同销售处理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税法
规定该厂应按同类服装的售价补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补提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17%=680元
该厂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应付福利费 68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例2: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技术改造工程领用本企业的产品一批,该批
产品的成本为30000元,无同类产品的售价。该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35100
贷:产成品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该企业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虽然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已提的销项税额是
按实际成本计算的,显然不符合税法规定,由于没有同类产品的售价,该厂应按组成
计税价格计算补提销项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30000×(1+17%)=33000元
应提的销项税额=33000×17%=5610元
应补提的销项税额=5610-5100=510元
该企业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在建工程 51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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