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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哪些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录入时间:2005-02-0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01/2005信息】 问:公司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的 行为达到什么标准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001年4月18日)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 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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