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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用社呆账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5-01-3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31/2005信息】 在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时清理出来的信 用社贷款呆账损失,首先要用已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核销,不足部分,经批准后可在营 业外支出中核销。对清理出来的已确认不能收回,又不符合用呆账准备金核销条件的 贷款,可暂转为递延资产进行管理;也可以逐次用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核 销。实行统一纳税的城市合作银行,信用社于加入时按规定核销贷款呆账损失后如呆 账准备金有余额,应全额转入城市合作银行;如其余额达不到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比 例,则差额部分由信用社用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补足后转入城市 合作银行。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时已核销的呆账贷款,于以后年度收回的,应计入当期 损益。呆账贷款的认定条件和核销呆账损失的审批程度、权限,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印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账核销暂行规定》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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