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以旧换新销售方式的会计核算
录入时间:2005-01-2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1/2005信息】 实务中有一种特殊的以旧换新交易:
购买方将使用时间不长的产品退还给售出方并支付少许的补价购得一种性能更好的新
产品。对售出方来说,这种销售方式较通常的销售要复杂。
例:甲公司2003年以90万元价格购得乙汽车制造厂(下称“乙厂”)A型
汽车一辆,已提取折旧18万元,经过和乙厂充分协商,现将此A型汽车作价75万
元返还给乙厂再支付现金20万元换取乙厂另一种B型新款汽车。B型新款汽车账面
价值为75万元,后乙厂将换回的A型旧汽车又以70万元售出。甲公司、乙厂应如
何进行会计处理?乙厂进行此交易合算吗?
1.确定B型新款汽车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自愿交易的双方之间进行现行交易,在交易中所达成的资产购
买、销售或负债清偿的金额。所以本例中B型新款汽车的公允价值应该是95万元。
这一价格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交换价,实际上是乙厂对甲公司B型新款汽车的销售价,
因此,其计税价格也是95万元。
2.确定是否是非货币性交易
此项交易中,现金交易部分20万元,占整个交易额21.05%[(20/
(75+20))],低于25%,此项交易对双方来说都是非货币性交易,应按非
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3.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换出的A型汽车按税法规定应视同固定资产销售,因销售价格低于其原值,
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的规定,无须交纳增值税。
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720000
累计折旧 180000
贷:固定资产 900000
支付补价: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换入B型新款汽车:
借:固定资产 9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20000
4.乙厂的会计处理
企业以存货与对方进行资产交换,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补价20万元中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
资产账面价值=20-(20/95)×75=4.21(万元)
换入旧A型汽车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75-(20/95)×75+95×
17%=75.3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753600
银行存款 200000
贷:库存商品 7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1500 (950000×
17%)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42100
[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要调增20万元(95-75)]
还剩下乙厂处理换入的A型旧汽车问题(注:出售此车交增值税,且税率和销售
新车税率相同)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81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000(700000×17%)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3600
贷:库存商品 753600(如果跨期要注意存货跌价准备的提取)
从以上看,乙厂为完成此项交易支付的成本为180900元[(750000
-700000)+119000+119000×10%(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
加费率=10%)],这一数字还不包括为促使这项业务顺利完成的附加成本。其换
出B型新款汽车的毛利为20万元(950000-750000)。因此,如果B
型新款汽车销售良好无产品积压,如果不是出于抓住甲公司这一客户考虑,则此项交
易对乙厂没有多大的经济意义。(bt20050104112)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