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129)
录入时间:2005-01-2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0/2005信息】 第三节 专利法
一、专利法概述
(一)专利权的概念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是国家
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发明人或申请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并禁止他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
造的某种特权,是对发明创造的独占的排他权。
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的专利权,具有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各项特征。
(二)专利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1.专利法的概念
专利法是指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专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专利法仅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专利法》。
广义的专利法除《专利法》外,还包括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关于专利的
法律规范,如《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
利行为规定》、《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我国参加缔结的有关专利权国际保护方面
的条约、协定,经批准公布具有国内法效力的,也属于广义的专利法的范畴。
2.专利法的调整对象
专利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因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直接关系到专利权的归属,因此,对专利申请权的确认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法律问题。
一般情况下,只有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就其发明创造申
请专利,从而获得专利权。
(2)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一项发明创造能否获得专利要
以及如何取得专利权,涉及许多方面的关系,如发明人或设计人与专利申请人之间的
关系、专利申请人与专利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专利申请人与公众之间的关系等,都
属专利法调整范围。
(3)因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一项发明
创造被批准为专利并产生专利权后,专利权人总希望通过各种途径将其专利付诸实施
或者进行转让,使之转化为生产力,并获得利润,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属于专利
法调整的对象。
(4)因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依法享有
独占权,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其专利。一旦发生侵权行为,
便在专利权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间、专利权人与专利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之间发生各
种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也是专利法的调整对象。
二、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具体参加特定的专利权法律关系并享有专利权的人。根据《专
利法》的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或者外
国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
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
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自然人。发明创造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是智慧的
结晶,发明创造必须依靠人的大脑才得以完成,因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只能是自然
人。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认定不受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由于发明创造行为
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因此,不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作为法律上的主体是
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只要其完成了发明创造,都可以被认定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必须参与了发明创造活动,存在现实的智力投入,且其智力投入对
发明创造的创造性的实质特点的获得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
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
人,都不应认定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相关的一个概念是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是指有资格就发
明创造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人或者是已经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
人或法人。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设计人。因为,
专利申请人只要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具有合法所有权即可,故职务发明创造
的单位,发明创造的受让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法继承人,都可以成为专利申请
人。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
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凡是不能被证明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为非职务发
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作出的发明创造,凡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这里所称本职工作,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
人的职务范围,即工作责任的范围,而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指个人所学专
业的业务范围。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这里所称本单
位交付的任务,是指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主要是工作人员根据单位领导的要求承担
的短期或临时的任务,属于领导一般性的同意或赞成不能作为本单位交付的任务。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
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所称本单位的物质
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
权人。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
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
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
其约定。
(三)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我国申请和取得专利权,依照有关规定,
应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1)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
国申请专利的,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惯例,享有与我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2)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
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
照互惠原则,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处理。
(3)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
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管理机关指定的专利代理
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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