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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137)

录入时间:2005-01-2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0/2005信息】 三、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查核准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   1.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先后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者服 务上,以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授予申请在先的人。申请先后的确定 以申请日为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以相同 或类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授予使用在先的人。对于使用在先的认定, 由申请人自己在接到商标局通知后30日内提交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同 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由各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商标局裁定。   (2)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是商标权取得程序中一项重要原则。根据《商标 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优先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自 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 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依照上述情形要求优先权的, 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 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二是,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 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依照上述情形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 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 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商标注册申请的方法   (1)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品分类表是 划分商品或服务类别和进行商标注册管理的重要依据。我国1988年11月1日开 始采用《尼斯协定》的商品分类表申请商标注册,1994年加入尼斯同盟。该协定 将商品和服务分为45类,其中34类商品、11类服务项目,覆盖了1万多个商品 和服务项目。   (2)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 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3)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4)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5)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 更申请。   (二)商标注册的审查核准   商标注册的审查核准,是商标主管机关就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公告核准阶段。对于有争议的 商标,还可能发生复审或者裁定。   1.形式审查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后,应当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 包括:申请手续是否齐备;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 正确;是否按规定缴纳了申请注册费等。经过形式审查,凡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 受理,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文 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对于申请手续和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 要补正的,通知予以补正,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保留申请日期;未在规定期限内补 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2.实质审查   商标局对受理的申请,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的内容主 要包括: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已注 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的 禁止规定;等等。   3.公告核准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对 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 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 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 《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 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 注册证,并予以公告。此外,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 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的,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 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4.复审或者裁定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 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 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 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 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 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 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经裁定异议不能 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 日起计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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