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8/2005信息】 某建筑工程公司附设内部独立核算的
水泥预制构件厂(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0月对外销售水泥预制楼板
1500块,本公司内部工程领用1000块,对外销售价每块100元(含税价),
每块成本75元。对外销售预制构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用于本公司工程的应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
定,在移送使用时缴纳增值税,并应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按同类
产品的市场价格确定计税依据。该公司已作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预制构件销售150000
借:工程施工——XX工程75000
贷:库存商品——预制构件75000
分析:外销部分应纳增值税=1500×100÷(1+6%)×6%=
8490.57(元);内部工程使用部分应纳增值税=1000×100÷(1+
6%)×6%=5660.38(元)。
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增值税8490.57
工程施工——XX工程5660.3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4150.95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4150.95
贷:银行存款14150.95
(2005011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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