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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制厂“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5-01-1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8/2005信息】 某建筑工程公司附设内部独立核算的 水泥预制构件厂(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0月对外销售水泥预制楼板 1500块,本公司内部工程领用1000块,对外销售价每块100元(含税价), 每块成本75元。对外销售预制构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用于本公司工程的应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 定,在移送使用时缴纳增值税,并应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按同类 产品的市场价格确定计税依据。该公司已作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预制构件销售150000   借:工程施工——XX工程75000    贷:库存商品——预制构件75000   分析:外销部分应纳增值税=1500×100÷(1+6%)×6%= 8490.57(元);内部工程使用部分应纳增值税=1000×100÷(1+ 6%)×6%=5660.38(元)。   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增值税8490.57     工程施工——XX工程5660.3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4150.95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4150.95    贷:银行存款14150.95  (20050117a)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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