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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应确认为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4-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4信息】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作为销 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 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 理,并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提增值税,同时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具体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 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指: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 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 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指:   (1)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 供应税劳务。   (2)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 同销售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 为指:   (1)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 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   (2)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 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例: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系白酒生产企业,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为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2003年发生以下业务。       (1)2月份用自产A牌大曲酒3000箱金额合计18万元兑换高梁180吨, 原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高粱        18     贷:产成品——A牌大曲酒        18   原始凭证为高梁入库单和A牌大曲酒出库单。   (2)3月份将B牌白酒900箱合计4.5万元分给本厂职工,未计提增值税。 原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          4.5    贷:产成品——B牌白酒         4.5   (3)4月份将A牌大曲酒200箱合计1.2万元,无偿赠送某单位。原账务 处理如下:   借:营业处支出          1.2    贷:产成品——A牌大曲酒       1.2   根据相关税法的要求,应调整该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业务。   该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2月份以物易物应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计提增值 税和消费税,A牌大曲酒销售价格每箱90元。   应补缴增值税:   90×3000×17%=4.59万元;   补缴消费税:   90×3000×25%=6.75元。   该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2月份可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原材料——高梁       31.59    贷:产品销售收入            2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9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6.7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75   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18    贷:产成品              18    该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3月份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处理, 同时计提增值税和消费税,B牌白酒销售价格每箱80元。   按销售价计算,应补缴增值税:   80×900×17%=1.224万元;   按销售价计算,应补缴消费税:   80×900×25%=1.8万元。   该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3月份应如下账务调整:   借:应付福利费         8.424    贷:产品销售收入               7.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24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8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8   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4.5    贷:产成品                  4.5   该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4月份将自产产品无偿赠给他人,应作视同销售 处理。按销售价格每箱90元计算。   应补缴增值税:   90×200×17%=0.306万元;   应补缴消费税:   90×200×25%=0.45万元。   该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4月份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营业外支出       2.106    贷:产品销售收入            1.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306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0.4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0.45    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1.2    贷:产成品               1.2                      (bu2004122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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