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六章)
录入时间:2004-12-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3/2004信息】 第六章 票据证券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汇票的出票、汇票的记载事项、汇票的背书、汇票的承兑、汇票的保证、
汇票的付款、汇票的追索权
(二)掌握本票的记载事项、本票的付款
(三)掌握支票的记载事项、支票的付款
(四)掌握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内容
(五)熟悉汇票的概念和种类、本票的概念、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六)熟悉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七)了解票据的概念和种类、证券的概念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
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二、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二)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一种行为。出票对收款人、付款
人、出票人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三)汇票的记载事项
汇票的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和非法定事项。
(四)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人
的一种票据行为。
1.背书记载的事项。包括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和背书的日期。
2.禁止背书。包括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和背书人的禁止背书两种。
3.背书的效力。主要有:(1)票据权利的转移;(2)票据权利的证明;
(3)票据权利的担保。
(五)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汇票的提示承兑。根据付款形式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必须提示承兑、无需提
示承兑以及可以提示承兑三种。
2.承兑记载的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
3.承兑的效力。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六)保证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保证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与相对应记载事项两种。
2.保证人的责任和权利。票据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从属于被保证人的债务,与被
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向持票人清偿债务后,取得票据而成为持票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有权
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七)付款
付款是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权利与义务的
行为。
持票人应当按下列期限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的1个月
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八)追索权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到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
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
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1.追索权的当事人。包括追索权人和偿还义务人。
2.追索权的行使。行使追索权,第一,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法
证明;第二,发出追索通知。
3.追索金额。包括:(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
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
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追索权的效力和限制。
(1)对被追索人的效力。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
担连带责任;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2)对追索人的效力。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
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
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对追索权的限制。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
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三、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
本票即银行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本票的记载事项
本票的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
(三)本票的付款
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并保证支付。
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票的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
的规定。
四、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法律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签章
不符的支票和远期支票。
支票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可以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二)支票的记载事项
支票的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三)支票的付款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
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二节 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证明或设定民事、经济权益的法律凭证,是相应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
通称。
《证券法》将证券分为股票、公司债券、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等三类。
证券的发行必须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二、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一般规定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经依法核准的
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上海或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并以现货进行交易。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
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
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股东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必须遵守"持股报告制度",即股东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比
例时应当进行报告。
(二)证券上市
1.股票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也可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
序核准股票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2.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
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
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其债
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3.证券暂停和终止上市。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股票上市公司丧失《公
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发行债券的公司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决定暂停或者终止其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三)持续信息公开
持续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即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和上市公司
临时报告(即重大事件公告)。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容和要求,及
时提交和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三、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方式。
(二)收购信息披露
任何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必须
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被收购公司及社会公
众予以披露。
(三)收购的具体履行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
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
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主要有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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