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员工共同购买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4-1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4信息】 “企业出于某种考虑,和内部员工共同出
资购置某一项固定资产”在实务中很普遍,比如企业和内部职工共同出资购买公用设
备、企业支持员工购买消费类固定资产等等。这里面有很多种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
其自身的特点。
例1:甲公司是一家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尚处于投入阶段,资金并不充裕。为
了减少在办公设备方面的投入,甲公司鼓励员工自己购买笔记本电脑(假设:单价为
1万元,使用年限为四年,无残值),由公司和员工各支付50%的款额,员工在公
司工作二年后可获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由于前二年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属于甲公司,因此甲公司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购买时应:
借:固定资产 1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其他应付款 5000(2年的时间记“长期应付款”也无不可)
第二年末时,该笔记本电脑的账面净值为5000元,这时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归于员工,甲公司的固定资产(笔记本电脑)应该进行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
累计折旧 5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
借:其他应付款 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
这种方式的“企业和员工共同出资购买固定资产”,实质上是企业员工提前两年
预付款购买企业旧固定资产的行为,由于购买价低于固定资产原值,根据税法规定,
甲公司无须交纳相关税费。
以上情况是购买企业用(当然职工下班时间也可以兼用)设备的账务处理。换一
种情况,如果购买的是专供员工使用的固定资产又怎么处理呢?
例2:乙公司是一家快速成长的实业公司。为了激发核心员工更大的工作热情和
长时间内为公司服务,公司决定,核心员工购买小汽车(假设单价限定为10万元),
公司可为其支付50%的车款。购车员工如果第一年离开公司应全额交回公司为其支
付的款额,第一年离开须交回公司为其支付款额的85%,第三年离开须交回70%,
第四年离开须交回55%,服务满四年后离开则无须交回公司为其支付的购车款。
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企业对员工的一种奖励,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人员支出,应记
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对于个人来说是一种所得,应该根据税法的规定交纳个人
所得税。本例中由于固定资产已明确归个人所有,无论形式上如何,固定资产都不应
在乙公司管理。
公司付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根据和购车员工的协议,第一年末应核销其他应收款的15%,同时要代扣代交
个人所得税。
借:职工福利费(或管理费用) 7500(50000×15%)
贷:其他应收款 7500
借:其他应收款 (按工资薪金标准计算的个人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末分别应核销其他应收款的15%、15%、55%,
同时要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分录同上。
目前还有一种情况很普遍,在不少企业里,企业和员工共同出资购买生产经营性
设备,设备归企业所有,企业承诺从该设备所产生的收益里提取一定的比例用来偿付
企业员工的出资款,偿付的期限视所购买设备的收益情况而定。这种情况虽然也是企
业和员工共同购买固定资产,但其实质和上面的举例有很大的区别,是一种纯粹的筹
资付本息行为。(bt2004120441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