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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比较

录入时间:2004-1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4信息】 短期投资是指随时可以变现并且持有时间 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按照投资性质可以分为短期债券投资、短期股票投资、其他 短期投资等。   按照现行政策的规定,能够作为短期投资核算的投资应当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 能够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并且有明确的市价;其二是持有投资作为剩余资金的存放 形式,并保持其流动性和获利性。如果某一项投资不符合这两个条件,那么就不能作 为短期投资,而应当作为长期投资进行核算。   根据企业进行短期投资相关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短期投资的处理一般包括四个 方面的内容:短期投资的取得、短期投资取得的股息与利息、短期投资期末计价即跌 价准备、短期投资的处置等。对照现行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存在四个方面的差异。 为此,企业的财会人员就必须搞清楚短期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以确保纳税申 报的正确性。   一、短期投盗取得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比较  企业取得短期投资的方式多种 多样,概括地讲,可以通过现金购入方式取得,可以因投资者投入而取得,也可以因 债务人抵债而取得。   对于企业以现金方式购入短期投资的,无论是会计制度、还是税收政策都规定, 企业应当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但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 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规定也是一致的,企业应当按投 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现行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 得的短期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 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如果涉及补价的,则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 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支付补价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 价值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这里所称的账面价 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如“短期投资”科目的账 面余额减去相应的跌价准备后的净额,为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2002年5月份,甲企业将价值10万元的货物销售给乙企业,但乙 企业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直未支付货款。2004年3月10日,双方协商决定, 乙企业用持有的丙企业的股票2000股,该股票的股价为4.8元,其中0.3元 为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现金股利,股权截止日期为3月25日。甲企业对此笔应收账 款已经计提6000元的坏账准备。此外,甲企业为取得该股票还支付相关税费 3000元,并取得乙企业支付的有关补价2500元。   1、计算短期投资的入账成本:   短期投资成本=应收账款账面原值-计提的坏账准备-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现金 股利-收到的补价+支付的相关税费=100000-6000-2000×0.3 -2500+3000=93900元   2、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短期投资——股票(丙企业) 93900     坏账准备  6000     银行存款(收到的补价)  2500     应收股利  600    贷:银行存款(支付的税费)  3000      应收账款  100000   二、短期投资取得的股息与利息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企业进行短期投资,所取得的股利和利息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取得短期投资 时,因短期投资中包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 券利息;另一种则是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股利或利息。   对于前者,无论是会计制度还是税收政策都规定,企业应当直接计入应收股利和 应收利息等应收项目,而不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   对于后一种情况,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 股利或利息,以实际收到时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成本,而不确认为投 资收益。而现行的税收政策却规定,企业短期投资所取得的股息与利息应当确认为投 资收益,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冲减投资成本。   [例]:甲企业于2003年9月底用12万元银行存款从银行购入乙公司债券, 其中包含已到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2万元,2004年5月,甲公司取得本息3万元, 其中2万元为取得时已到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   甲企业应当作如下处理:   2003年9月份取得债券时:   借:短期投资-乙公司债券  100 000     应收利息  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2004年5月份收到本息时: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应收利息  20000      短期投资-乙公司债券  10000   而在税务上,甲企业应当在办理200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将冲减短期 投资成本的10000元,调增为计税所得额,与其他所得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提跌价准备。 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成本,应当就其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 益。而现行的税收法律政策却规定,企业不得计提并在税前列支任何形式的投资跌价 准备,已经计提的应当在计算征收所得税时调增计税所得额。   [例]:某企业于2003年7月份购入甲、乙、丙、丁四家公司的股票,其成 本分别为15000元、20000元、36000元和28000元。到12月底 时,这四种股票的市价分别为13000元、22000元、35000元和 25000元。   那么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有两种选择   (1)按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   应计提的跌价准备=(15000-13000)+(36000-35000) +(28000-25000)=6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投资收益——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600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甲公司股票  2000              -丙公司股票  1000              -丁公司股票 3000   (2)按投资总体计提跌价准备:   应计提的跌价准备=(15000+20000+36000+28000)- (13000+22000+35000-25000)=4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投资收益-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400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4000   但是按照现行的税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无论企业计提了多少的短期投资跌价准 备,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都必须将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跌价准备全额调增计税 所得额。   四、短期投资的处置   短期投资的处置是指短期投资的出售、转让等。短期投资的损与益往往是伴随着 短期投资的处置而实现的。企业在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的处置价款与账 面价值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损益。对于短期投资的处置收益。会计制度与税收 政策的规定都是一致的,即都是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也都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所得。   [例]:2003年11月,某企业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5000股股票以每股 30元的价格转让,取得收入150000元。该股票账面成本为100000元。   很显然企业在转让该股票时应当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150 000    贷:短期投资-股票  100000      投资收益-股票转让收益  50000   即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为5万元,而税收上确认的收益也是5万元。 (bw200411050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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