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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和税务要素确认的差异比较

录入时间:2004-12-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1/2004信息】 企业进行涉税业务处理时,是以财务会计 资料为基础,对与税法规定相冲突的项目,或出于税收筹划的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并 作出相应的会计核算。所以,明确会计与税务要素确认的差异,对做好纳税申报及会 计核算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会计和税务对收入确认的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定,不是以形式上是否发货、是否 具有收取货款的权利为标准,而是以商品所有权的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是否保留通 常与所有权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是否继续控制商品、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 流入企业、相关的成本费用是否能够可靠地计量等因素为判断依据,在这些条件全部 满足时予以确认。税法对销售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 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当天。   二、会计和税务对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确认的差异   此类差异是由于所得税法和会计制度在成本费用确认及汁量口径上的区别造成的, 主要为永久性差异。属于扣除范围上差异(标准性差异)的有:利息支出、工资薪金 支出、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公益性或救济性的捐赠、各类 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 费、佣金等。这些项目在财务会计上可据实列支为成本或费用,而在税务会计上则应 按一定标准或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扣除,超标部分不作为扣减计税利润处理,不减 少纳税所得;属于在税法上的不能扣除(项日性差异)的有: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 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 部分、各种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非公益性或非救济性的支出等。它们在财务会计上 作为收益性支出处理,相应地减少了会计利润,而在税务会计上计算应交所得税时不 作为扣减计税利润处理,不减少纳税所得。   三、会计和税务对资产核算的差异   1、固定资产处理的差异。尽管二者对固定资产的计价都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但 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已全额提取减 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计价却不同。税法规定,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 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 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后的价值计算,而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资产 租赁开始日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税法规 定,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一般不计提折旧,除非另有规定,会计制度规定,接受捐 赠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入账并计提折旧;会计制度还规定,已全额提取减值 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而税法则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2、无形资产处理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 定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税法却规定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会计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 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 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及借款费用等,直 接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却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3、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差异。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从开始 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但会计准则的规定是: 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 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期的损益。   4、资产减值准备确认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的资 产减值准备有八种: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 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可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为公平税负、保证税收仅承认坏账准备的扣除。   5、投资业务处理的差异。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企业的全部投资所得,不论 是投资持有收益,还是投资处置收益一般都在“投资收益”账户中反映。而所得税法 规定,企业投资收益应分为股息、利息和投资转让所得。   四、其他核算差异   1、对债务重组收益,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作为资本公积入账,不再作为当期损益, 而按现行税法规定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2、无法支付或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主要是指无法支付或无需支付的应付账款和 长期借款。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应付账款(长期借款)划转出去,或者确实无 法(无需)支付的应付账款(长期借款),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而税法规定,因债务 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作为其他收入计入企业当期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在计算所得税时就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和税务的这些差异,是因为会计制度及准则与税收法规制定的目的不同、核 算的依据不同形成的。所以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有必要就某些处理差异及一些尚未规 范的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加以详细说明;必要时还应联合出台一些法规,规范企业的财 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处理方法,使企业在缴足税款的同时也能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财 务状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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