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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债务条件下债务重组日后债务人应如何作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4-1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5/2004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以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 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   先看一个例子:1999年6月30日,红星公司从某银行取得年利润为10%, 两年期的贷款100万元,现红星公司财务困难,于2001年12月31日进行债 务重组,银行同意延长到期日至2004年12月31日,利率为10%,免除积欠 利息25万元。   那么,红星公司2001年12月31日的相关处理如下:   债务重组日债务的账面价值=100(本金)+25(应付利息)=125(万 元)   将来应付的债务金额=100+100×10%×3=130(万元)   由于将来应付的债务金额大于重组日债务的账面价值,故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重组日债务人不需做账务处理。但是到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2 月31日,债务人是否也不做账务处理呢?   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如果不做账务处理,就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和配比两个会计 原则。   如果进行账务处理,那么2002年、2003年的利息如何计提?若按债务重 组协议确定的利率计提,则会出现下列情况:2002年12月31日,红星公司的 长期借款账面金额为125万元,2003年12月31日计提的利息为10万元 (100×10%),到2003年末长期借款的账面金额将大于债务重组日将来应 付金额,很显然与实际不符。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以名义利率代替了实 际利率。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在进行2002~2004年计提长期借款利息时,应 核实际利率计提。其实际利息应是红星公司将来应付金额与重组日债务账面余额之差。   实际利率=每个延长债务期间应负担的利息÷债务重组日债务账面余额× 100%   每个延长债务期间应负担的利息:将来应付金额与重组日债务账面余额之差÷延 长的债务期间数   红星公司债务重组后的实际利率=(130-125)÷3÷125= 1.33%   2002年应计提的利息为=125×1.33%=1.6625(万元)   2002年末长期借款的账面余额为=125+1.6625×3 ≈130(万元)   按照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建议重组后的债务也应按正常举债一样核算其利息,不 应等到本金到期时一并处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重组后的债务是债权人在与债务人 签订一个新的债务协议。这个协议中,债务人可能承担利息,也可能不承担利息,承 担利息的情况是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日将来应付金额大于重组日债务账面余额;不承担 利息的就是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日将来应付金额小于或等于重组日债务账面余额。 (Au200411047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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