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抵扣项目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4-10-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5/2004信息】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不予抵扣的项目包括: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
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入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等。对于按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财务处理采用不同的方法。
属于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如购进固定资产,购入的货物
直接用于免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
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
如:某企业购入一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1万元,设备
原价300万元,设备已经到达并交付使用,款项已经支付。根据这项经济业务,企
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3 510 000
贷:银行存款 3 510 000
属于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
的增值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记入
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
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
财产损溢”等科目。
如:某企业购入一批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0.4万元,
材料价款120万元。材料已入库,贷款已经支付(假如该企业材料采用实际成本进
行核算)。材料入库后,该企业将该批材料全部用于工程项目。根据该项经济业务,
企业可作如下会计处理:
(1)材料入库
借:原材料 1 2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 000
贷:银行存款 1 404 000
(2)工程领用材料
借:在建工程 1 404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4 000
原材料 1 200 000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