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债务是否需计提坏账准备
录入时间:2004-10-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0/2004信息】 某国有企业企业财务人员问:与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应收款项是否可以不计提坏账准备呢?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一是当年发生的
应收款项;二是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三是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四是其他
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企业对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可以不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与其他应收款项一样,也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其可收回性,
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如果有确凿证
据表明关联方(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并且不
准备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或无其他收回方式的,则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关联方的款
项也可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b200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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