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六类”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代销收入的差异分析
录入时间:2004-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4信息】 六、代销收入的差异分析
(一)新会计制度对代销收入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制度把代销收入分为两类来处理,一是视同买断;二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
分述如下:
第一种方式: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合同价收取所
代销的货款,实际的售价由受托方自主决定,实际售价与合同价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入商品处理,
只在备查账上登记商品规格数量等。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的售价确认收入,
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按代销清单确认收入。
第二种方式: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
这是受托方的一种劳务收入。它的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按照委托方制定的价格销
售,受托方自己无权决定商品的价格。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在受托方将商品销
售后,按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
确认收入。
(二)差异分析
税法对代销这种销售形式有严格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货物交付他
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视同销售”,同时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
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确认收入”。也就是说,税法只承认上述的第一种形式,
对第二种收取手续费的形式,税法是不予以确认的,仍然按销售货物征收税款。举例
如下: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份代销协议,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一批电视机,规定销
售价格为2000元一台,每台甲公司付给乙公司手续费20元,每月乙公司开具一
份代销清单给甲公司,当月甲公司发货2000台电视机,当月乙公司销售1500
台,月底乙公司开具代销清单转交甲公司,同时将扣除手续费后的余款电汇给甲公司。
当月甲公司发货2000台电视机时,按销售清单确认1500台的销售收入,
分录如下:
需按税法缴纳增值税=1500×2000×17%=510000(元)
借:应收账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0
支付手续费时,做会计分录如下:
支付予续费=1500×20=30000(元)
借:营业费用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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