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制度实务操作指南(附录: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资产类科目(1133其他应收款)
录入时间:2004-08-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1/2004信息】 1133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
暂付款项,包括不设置“备用金”科目的小企业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
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其他应收、暂付款主要包括:
(一)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
(二)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
(三)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四)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三、小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
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小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预
计其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提取及转回等,
应比照“应收账款”科目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
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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