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制度实务操作指南(特殊业务会计):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概述
录入时间:2004-08-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0/2004信息】 第二节 债务重组
一、债务重组概述
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
务条件的事项”。《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如发生债务重组事项,应按以下
规定处理:
(一)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
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
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
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
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
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债务人以多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取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
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
相关税费之和进行分配,按分配后的价值作为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三)以债务转为资本的
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之
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
值。
(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分别情况处理
1.作为债务人,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应将重组债务的
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
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2.作为债权人,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应将重组债权的
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营业外支出;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
余额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企业应正确确定债务重组日。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
债务重组日即为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
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
例1:(1)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1年5月1日。
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经协商,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价值900万元的产成品抵债。
甲企业于2001年5月20日将产成品运抵乙企业并办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在此
项债务重组交易中,2001年5月20日即为重组日。
如果甲企业是分批将产成品运往乙企业,最后一批运抵的日期为2001年5月
30日,且在这一天办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则重组日应为2001年5月30日。
(2)沿用(1)的资料。如果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一项工程总造价为900万
元的在建工程偿债,但要求甲企业继续按计划完成在建工程,那么债务重组日应为该
项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且办理有关债务清偿手续的当日。
(3)沿用(1)的资料。如果乙企业同意甲企业将所欠债务转为资本,甲企业
于2001年5月25日办妥增资批准手续并向乙企业出具出资证明,则2001年
5月25日即为债务重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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