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制度实务操作指南(《小企业会计制度》概述):《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其他问题--文字
录入时间:2004-07-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7/2004信息】 第十一节 《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其他
问题
一、文字
《小企业会计制度》总说明第十条规定:“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会计记录的文字是指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的会计方法在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中登记经济业务事项时所使用的文字。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
文,即受《会计法》调整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其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要求所有小企业合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这是因为
中文在是我国通用的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我国的企业,其会计记录的文字当然要
使用中文;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等组织,由于其在我国境内从事活动,受我国法律管
辖,所以其会计记录的文字也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文字--中文,这是不言而喻的;我
国宪法规定各民族有使用自己民族语言的自由。但是由于会计资料的使用者不限于民
族自治地方,所以民族自治地方小企业的会计记录也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文字--中文。
另一方面,要求所有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有利于国家有关部门对小企业
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小企业要定期将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有关部门。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小企业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比如财政部门要对各小企业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
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实施监督检查。因此,各小企业的会计记录应当以我国通用的文字--中文报送有关部
门。如果有的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不使用中文就会给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带来
不便,一是不利于这些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及时发现问题。二是不利于有关部门对小企
业会计资料的汇总和分析。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小企业
会计记录的文字首先要依照本条关于“应当使用中文”的规定使用中文,这是民族自
治地方的小企业所必须遵守的。除此之外,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这样规定既体现了中文是我国通用的文字,又尊重了少数民族的权利,方便了不同的
会计资料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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