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录入时间:2004-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4信息】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
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发布了第6号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6号令》)。与财政部2001年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
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相比,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比较存在着明显的
差异。
一、债务重组的方式
《债务重组准则》规定了五种方式:(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3)债务转为资本;(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5)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以下简称“混合重组方式”)。
《6号令》规定:(1)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2)以非现金
资产清偿债务;(3)债务转换为资本;(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5)混合重组
方式。
二者规定的债务重组方式是基本相同的,只是第一种方式,会计规定为低于债务
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而税法规定为低于债务计税成本,这里一个为账面价值,
一个为计税成本,区别在于有些资产会计上是按照扣除减值准备后的金额来确定的,
而税法上由于并不承认减值准备(除坏账准备内资允许计提5‰,外资企业允许计提
3%),所以是按照账面余额确定的。
二、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一)债务人的会计与税法处理
会计处理: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
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税法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的差额,确认为
债务重组收益,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差异:会计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资本公积,税法对债务重组所得要求进行纳税调
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债权人会计与税法处理:
会计处理: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
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税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的差额,确认为当期
的债务重组损失。
差异:重组债权会计上为账面价值,税法上为计税成本,其他二者处理是相同的。
例1: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100000元。双方协商后,乙同意甲支付
80000元贷款,余额不再偿还。乙对该货款计提了10000元的坏账准备。
(1)甲企业的处理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 10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
纳税调整:纳税申报时,应将资本公积20000元调整为其他收入,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
(2)乙企业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 80000
坏账准备 1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0000
贷:应收账款--甲企业 100000
纳税调整:如果乙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由于计提坏账准备不能
超过5‰的比例,乙的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为100000-100000×5‰=
99500元,应确认当期债务重组损失19500元,故纳税申报时,除了已确认
的债务重组损失10000元,还要调增债务重组损失9500元。如果乙企业计提
坏账准备未经税务机关批准,那么乙的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为100000元,应确
认当期债务重组损失20000元,故纳税申报时,除了已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
10000元,还要调增债务重组损失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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