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4-07-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7/2004信息】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销售
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
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
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
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
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
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
的纳税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
(三)》(财会[2003]29号)规定,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
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
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
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举例说明如下:
甲公司2002年度的财务报告于2003年4月10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
2002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3年2月15日完成。2003年4月15
日发生2002年度销售的商品退回,收到价款117000元(含增值税),该商
品已入库,成本为6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假定甲公司2002年盈利,
所得税率为33%,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因素。
2003年4月15日发生销售退回时,因其发生在财务报告报出后,不属于资
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均应冲减2003年4月份的销售收
入100000元[117000÷(1+17%)],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进
行纳税调整。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同时冲减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6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60000。
如果甲公司2003年3月20日发生2002年度销售的商品退回。因该销售
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上应冲减2002年度的收入、成本等。会计处
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同时冲减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6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00
借:递延税款13200[(100000-60000)×3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13200
此时,“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为26800元(100000
-60000-13200),将其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6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6800。
按税法规定,这部分销售退回应冲减200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甲公司
应调减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0000元(100000-60000),并
同时转回2002年度确认的递延税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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