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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非货币性交易中涉及存货的两个会计问题

录入时间:2004-07-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1/2004信息】 以存货换入存货、以存货换入除存货外的 其他资产、以存货和其他资产换入存货和其他资产时,由于除存货外的其他资产的账 面价值含增值税,而存货的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因此应当将存货的账面价值还原为 含增值税的价值,使交换资产的价值均为含税价值,然后以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为依 据来确定是否支付补价,再根据非货币性交易核算的原则计算应确认的损益,以及换 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企业一般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 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本文对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损益的确认和 计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问题作以下探析。   一、损益的确认和计量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对于收到补价的一方,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 确认部分损失或收益。但笔者认为,企业无论是否收到补价,均不应确认损失。原因 在于:①如果换出资产发生了增值(即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下同),因没有损失 的发生,因此不应确认损失。②如果换出资产发生了减值(即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 下同),减值损失应由换入资产来承担,待期末检查换入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时计提相 应的减值准备,因此也不应确认损失。   对于以存货进行交换且收到补价的一方是否确认收益,者认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当换出存货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时,即使收到了补价也不应确认收益。当换出 存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时,应首先将收到的补价抵减应交增值税,然后将剩 余部分的补价按换出资产能够实现的收益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确认收益。即: 应确认的收益=扣除应交增值税的补价-(扣除应交增值税的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 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应交增值税的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增值税以外的应交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二、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企业按以上方法确定了涉及补价情况下的收益后,即可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 定计算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涉及存货时,具体计算公式为:   (1)支付补价的企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补 价+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支付的其他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收到补价的企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确 认的收益+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支付的其他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ae20040A5042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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