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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停工损失的核算

录入时间:2004-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2004信息】 《企业会计制度》(简称《制度》)规定: 需要单独计算停工损失的企业,可以在“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下设置“停 工损失”明细科目,以汇集和分配基本生产车间因停工而发生的各种费用,也可以单 独设置“停工损失”科目;停工损失包括停工期内所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应 付福利费、所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在 停工期内的费用,应当采用待摊、预提的方法,由开工期内的生产成本负担,不作为 停工损失。笔者认为,对于非季节性生产企业的停工损失,无论是在“生产成本--基 本生产成本--停工损失”科目核算,还是在“停工损失”科目核算,都存在下列问题:   1.《制度》只说明用“停工损失”科目来归集停工期内所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 和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所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制造费用,没有明确规 定该费用的最终归属。   2.用“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停工损失”科目来归集停工期内所支付的生 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所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制造费用, 如果当期期末结转,则停工期内没有相应的核算对象(产品)来承担该费用;如果当 期期末不结转,那么该科目就有余额,而余额反映的内容与《制度》的规定是不相符 的。因为《制度》规定:“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 尚未加工完成的各项在产品的成本。   笔者认为,企业成本核算,除采用分批法核算的外,产品制造成本的核算都是按 月进行的。企业停工的原因及时间各种各样,可以视工作中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我们 可以把停工分为企业计划内停工和企业计划外停工。   对于企业计划内停工,如每年安排设备大修理,是每个企业的正常停产,这期间 所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所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 制造费用,可以采用待摊、预提的方法,由开工期内的生产成本负担,不作停工损失 处理。 对于企业计划外停工,如市场原因产品暂时滞销,企业安排停产,这期间所支付 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所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制造费 用,可以用“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停工损失”或“停工损失”科目归集后,期 末直接结转到“管理费用--停工损失”科目。这样核算的原因有三个:①企业计划外 停工,归根结底都是管理上的原因;②如果企业计划外停工的损失在以后生产期内分 摊,那么就不能真实反映生产当期产品成本情况;③若在一年的最后一个月或几个月 停工,该费用又如何处理呢?不可能由以前月完工产品承担,也不可能把今年的停工 损失结转到下年度,否则不能真实地反映当年的经营状况。因此,企业计划外停工的 停工损失应单独核算,并于期末结转到“管理费用--停工损失”科目。 (Ae200406052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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