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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费用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4-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2004信息】 股票发行费用是指股份公司在发行股票时 发生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股票承销费、注册会计师费、评估师费、公关及广告费、 印刷费等与股票直接有关的费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 手续费或佣金、股票印制成本等(即股票发行费用),溢价发行的,从溢价中抵消;无 溢价或溢价不足以支付的部分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销。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行 会计制度对股票发行费用会计处理的规定不太具体,它是根据股票的发行方式来进行 的,即:如果股票溢价发行,发行费用由溢价收入来补偿;如果股票按面值发行,发 行费用则计入当期及以后各期费用。这样处理便产生以下几个问题:①它使股票发行 费用的性质含糊不清。股票发行实际上是企业的一种融资活动,股票发行费用是为了 筹集资本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属于资金成本的一部分,因此从本质上讲,股票发行费 用应计入公司财务费用。但现在规定从溢价收入中补偿,使股票发行费用性质模糊, 让人难以理解。②不论是股本还是股票溢价,均属于股东的投入资本,若将股票溢价 视为企业的收入,则是对“收入”概念的曲解。既然股票溢价不属于“收入”的范畴, 将发行费用直接冲减溢价收入有悖于收入与成本配比的原则。③将发行费用直接冲减 溢价收入,不仅会使股东的投入资本和实际出资额不相符,直接损害了股东权益,而 且发行费用的支付未反映在公司的会计账簿中,其合理性和合法性难以控制,从而为 一些舞弊行为留下了“空间”。④这样规定的结果是会计政策不统一,会计处理不规 范。同是股票发行费用,溢价发行的企业可以用溢价收入来补偿,溢价不足的部分计 入当期及以后备期费用,而按面值发行的企业只能计入当期费用。显然,不同的股份 制企业对股票的发行费用的处理就不够统一,不符合会计的可比原则。 目前,国际上对股票发行费用的会计处理有三种做法:①作为开办费,分期摊销; ②由发行收入来补偿;③列作递延资产。第一种做法的依据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因发 行股票时没有收入,所以先作为开办费,以后逐期摊销。开办费是企业登记注册后筹 办期间(包括注册登记费)实际发生的费用,而发行股票时资本还未到位,公司尚未创 立,不属于开办阶段,是开办阶段的前一阶段,所以股票发行费用不属于开办费。第 二种做法除存在前面已经述及的问题外,还存在着按面值发行的企业抵减发行收入后 就变成折价发行了的问题,这在我国是不允许的。第三种做法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合理 的,虽然股票发行费用本质上属于财务费用,但它又具有其特殊性,即它带来的效益 在整个公司持续经营期间内都受惠,故从理论上讲,可将其在公司股票发行后的一个 可合理估计的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收入中分期摊销,符合会计的配比原则,因而在发生 费用时列作递延资产,作为一项长期待摊费用,等企业正式营运以后再分期加以摊销。 但是,待摊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在企业以后生产经营活动期限内摊销计入各年 损益,作为各年收益抵减项目。 笔者认为股票发行是企业筹资活动,其实质是吸收投资者的资金,增加企业股东 权益,而不是为企业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同样也不受企业经营业务和经营决策 所影响。股票不论是溢价发行还是面值发行,从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来看,是由于非 经营业务而引起的财产减少,应作为企业吸收投资所引起的股东权益的减项处理。股 票溢价发行是股份公司委托证券商代理发行股票,而支付的手续费、佣金、印制成本 等费用,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应以溢价发行收入扣除,企业按扣除手续费、佣金、 印制成本后的数额,计入资本公积。因此,在会计处理上,股票溢价发行的费用应作 为股东权益的减项处理。股票溢价发行与股票面值发行相比,区别只是没有溢价收入, 而这两者本身性质相同,其会计处理却不同,使会计人员在会计处理上有所模糊。由 此可见,股票面值发行的费用作为资本公积的抵减项目处理是符合业务性质的,也有 利于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上的正确理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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