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林业企业如何编制中期财务报告
录入时间:2004-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2004信息】 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
的财务报告。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可以是一个月、一个季
度或者是半年,也可以是其他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期间。
林业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遵循重要性原则。在确认与计量方面,各主要
会计要素应当如下编制:
1.存货。对于采用实地盘存制核算期末存货和当期销货成本的企业,中期期末
可以按当期所售产品销售毛利率为基础来估计当期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价值。
2.提供劳务。企业提供劳务发生的人工费,对于中期尚未完成的劳务,不论这
些劳务是否在本年度内完成,应当按以下原则处理:①如果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
可靠的估计,林业企业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在中期负债表日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②如果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的估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够补偿的,企业
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已经发生
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的,企业应当按照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
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
务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在中
期资产负债日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3.资产减值。林业企业资产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尤其受不可抗力的影响,资产
减值的情况很容易出现。遇到减值时,进行相关测试和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4.预计负债。由于预计负债的金额是根据会计期末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
估计数确定的,随着事件的发展,如果清偿该负债的最佳估计数发生了变化,则林业
企业应当对已经确认为预计负债的金额作相应的调整。
5.中期所得税。中期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应当与年度会计报表所采用的所
得税确认和计量原则相一致。企业不得在中期随意变更所得税的核算方法,也不得采
用与年度会计报表不相一致的所得税核算方法。同时,企业在具体确认和计量各期所
得税时,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
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对
当年度会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修改,则中期会计报告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告格
式和内容编制。同时,上年度比较会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6.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以下内容:①中期会计报表的编制采用了与上
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的说明:如果发生了会计政策的变更,应说明
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应说明
理由。②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的应说明理由。③
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及其更正金额。④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同期性特证。⑤存在控
制关系的关联企业发生变化的情况。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⑦
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会计报表项目的说明。⑧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分部收入
与分部利润(亏损)。⑨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
项。⑩上年度资产负债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11)其他重
大交易或者事项,如重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开发支出,重大
的资产减值损失及其减值损失的转回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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