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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4-06-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1/2004信息】 问: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 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 调整?   答: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 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的会计处理应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 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5号)执行。按照该规定,企业发给停止 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 不 影响发放当期损益,在计算利润总额时,不予扣除。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给停止实 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省 级人民政府未规定标准的,由省一级国税局、地税局参照其他省份及有关部门标协商 确定。即,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职工的 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按照国税发[2001]3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 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 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一)对于发放给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按税法规定允许在发放当期按国 家规定的标准自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 及相关准则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扣除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 贴后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 税金额,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   (二)对于发放给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金额较大,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不 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的,每个会计期末,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确定的 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减去按国家规定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中按税法规定可在当 期扣除的金额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 的应交所得税金额,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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