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4-06-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1/2004信息】 问: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在计算所得税时应
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
答: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
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
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
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
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
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除符
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内税前扣除外,
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时,应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
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下同),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资产已计提的减
值准备,借记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原材料”、
“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捐出资产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
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涉及捐出固定资产的,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
科目,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等进行核算,
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
了减值准备的,在捐出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纳税调整及相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捐赠资产应计入损益的金额不同而产生的差
异为永久性差异,无论是按应付税款法还是按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均
应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在计算捐赠当期的应纳税所
得额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以下公式计
算的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
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按税法规定认定的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捐出资产的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
累计摊销额)]-捐赠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缴纳的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除
所得税以外的相关税费}+因捐赠事项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税法
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
企业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照上述公式计算
的纳税调整金额,即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确认为当
期所得税费用及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
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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