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现金流量表编制中的运用
录入时间:2004-05-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4/2004信息】 1.关于投资预付款。一般情况下,企业
预付款项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在会计科目“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中反映,
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直接调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中相关项目。但是,投资业务中当涉及
产权特别是国有产权时,不仅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层层审批,而且需要一个复杂的产权
变更登记过程,并且业务是否成交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从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出发,尽管产权没有最后过户,但该类预付款的支付是为了投资,因而应计入投
资活动现金流量。
2.关于委托理财或企业间借款。有些公司委托理财和企业间(特别是关联企业间)
贷款,挂在往来账“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中,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也将其划入经营
活动现金流量,以掩盖不规范的委托理财或企业间借贷款的真相。笔者认为,现金流
量类别的划分,不应以该现金流量记入的会计科目为标准,而应根据现金流量发生的
意图--是为了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还是为了增加或减少投资、筹资。因此,委托理
财中的现金流量应归入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而企业间借款应归入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3.关于企业购并与剥离。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购并
与剥离所引起的现金流量,属于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以购并为例,企业购并目标企业
时所支付的现金,包括为购买目标企业的经营性净资产支付的现金,列入购并当年的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而目标企业的经营性净资产在购并后出售所取得的现金,则增加
出售期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由此可见,购并业务扭曲了购并当期和以后期间的正
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而且购并的经营性净资产越多,被扭曲的程度就越大。剥离业
务对现金流量的影响相似,只是方向相反,即:增加剥离期的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减
少以后期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因此,在处理购并和剥离业务时,应该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原则对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进行调整。
4.关于应收账款出售。应收账款出售,指企业将应收账款出售给第三方(如金融
机构、投资公司)以筹集资金的行为。当应收账款的出售作为销售处理时,该项业务
减少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同时增加了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但是,大多数应收账款
的出售都赋予购买者在收不回账款时对出售者的追索权,所以从经济实质上说,应收
账款出售实际上是以应收账款作抵押取得贷款,并不是真正的销售。因此,在编制现
金流量表时,如果已经出售的带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购买方在期末仍然没有收回,
则出售方应将出售应收账款所得现金归入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相反,出售以后期间如
果该应收账款收回,则应调增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调减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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