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问题的探讨:新准则对所得税的影响--债务重组“收益”是否并入所得额征税
录入时间:2004-04-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30/2004信息】 旧债务重组准则对债务人因债务重组而取
得的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科目,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准则则要求将
债务重组收益记入“资本公积”科目,而不作损益处理。
会计上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债务人以低于应付
债务的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二是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
税费之和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三是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
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资
本公积;债务人涉及或有支出的,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未来应付金额中。结清债务时,
如果或有支出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作为资本公积。
现针对上述确认“资本公积”的三种情形的所得税处理分析如下:
第一种情形:债务人以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由于债务重组是基于
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重组后,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不再支付。
这部分差额实际上属于“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按照现行所得税
法的规定,应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直接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种情形: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这部分资本公积,
从税收的角度可以分为资产转让收益和“差额”超过资产转让收益部分的债务重组收
益。资产转让收益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收益,则应
当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
因此,对整个资本公积部分应全额调增当期所得。这里,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
即资本公积小于资产转让所得。例如,债权人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为234000元,债务
人以账面价值180000元,公允价210000元存货清偿,增值税税率为17%,则债务人确
认的资本公积为:234000-180000-210000×17%=18300(元),小于资产转让所得
30000元(210000-180000)。这是由于资产转让所得30000元与重组损失11700元
(210000+210000×17%-234000)相抵销的结果。由于债务人发生的重组损失不得扣
除,因此应以资产转让所得作为重组所得,即调增所得额30000元,而不是18300元。
第三种情形: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而形成的资本公积,按上述情形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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