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远期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
录入时间:2004-02-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1/2004信息】 金融远期交易具有高度的杠杆性和风险性,
同时还具有未来的时态性,这些特性对传统的历史成本会计计量模式造成了挑战。
根据现有的会计理论根本无法从财务报表上直接了解交易机构的经营状况,无法真实
地核算金融远期的风险与收益,无法使会计行使核算和监督职能。由于公允价值计量
属性具有高度相关性和可靠性,所以它是金融远期最为相关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是
在当前发生的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并在各方之间自愿地交换资产或结算负债所采用
的金融。以下对金融远期的会计处理(以远期外汇为例)作些探讨。
一、远期外汇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
套期保值是通过锁定远期汇率,从而规避外汇风险。对远期外汇交易会计处理时,
主要解决三个问题:
1.如何对已签订但尚未到期执行的远期外汇合约进行会计处理;
2.如何对远期外汇合约中的远期汇率与限期汇率之差进行会计处理;
3.如何对因远期外汇合约而产生的外币应收款或应付款的期末折算差额进行会
计处理。
当运用远期外汇交易套期保值时,在会计核算中,远期外汇合约签订后即应确认,
确认后的远期外汇合约表现为一笔本币债权(或债务),及一笔相对应的外币债务
(或债权)通过设置相应的本币及外币“应付(或应收)远期外汇合同款”账户进行核算。
其中,本币债权(或债务)其金额应按照远期外汇合约所约定的汇率折算记录,相对
应的外币债务(或债权)其本币金额应按照合同签订日当日的汇率折算记录。
因远期汇率与即期汇率的差异而产生的差额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对于因远期外汇合约的确认而产生的外币应收款或应付款而导致的期末折算差额,
则应分别不同的被规避对象进行不同的帐务处理。
举例如下:
国内一家母公司A在日本有一家附属公司A1,这家附属公司的功能性货币是人民
币,在2001年9月30日有受险净负债1000000日元。预计在年末,日元可能升值,母
公司A为避免汇率被动的风险,与银行签订了一份金融远期,向银行购入90天后
1000000日元。有关汇率为:
9月30日即期汇率 JPY1=RMB0.083
9月30日90天远期汇率 JPY1=RMB0.084
12月31日即期汇率 JPY1=RMB0.085
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2001年9月30日(签约日)
与银行签订金融远期,购入90天后JPY1=10000000,应付合同款以远期汇率入账,
“应收合同款——外币”以即期汇率入账,其差额以递延升水科目入账:
借:应收合同款——外币 83000
递延升水 1000
贷:应付合同款 84000
2001年12月31日(结清日)
以到期日的即期汇率调整,并确认汇兑利得:
借:应收合同款——外币 2000
贷:汇兑损益 2000
递延升水摊销:
借:利息费用——升水费 1000
贷:递延升水 1000
结清应付合同款:
借:应付合同款 84000
贷:银行存款 84000
收到应收合同款——日元:
借:银行存款——外币 85000
贷:应收合同款 85000
将日元兑换为人民币: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 85000
贷:银行存款——外币 85000
在这个例子中,预计换算损失1000元与金融远期汇兑利得2000元减去升水费1000
元后的余额相互抵消。
二、远期外汇投机交易的会计处理
远期外汇投机是投机者根据对汇率变化的预测,运用远期外汇合约牟取利润。利
用远期外汇合约投机和利用远期外汇合约套期保值的目的不同,具体操作方式也不同。
套期保值的目的是为了锁定远期汇率,使某一具体对象不受汇率波动的影响,一般
合约都被持有至到期日,并于到期日办理交割;而投机是以牟利为目的,在合约签订
时没有相应的被规避物,而且不一定被持有至到期日办理交割。远期外汇交易用于投
机和用于套期保值的目的不同,损益的含义不同,因此,其账务处理方法也不相同。
以投机为目的远期外汇交易,在合约签订时不确认损益,所涉及的本币“应收(应付)
远期合同款”账户和外币“应付(应收)远期合同款”账户,均应按照合约约定的远期
汇率折算记录。在各会计期末对外币账户重新计量时,因为此时合约的损益与自该会
计期末到合约期日的远期汇率直接相关,因此,所涉及的外币“应付(应收)远期合同
款”账户均按相应的远期汇率折算记录,并确认损益。
在上例中,若以金融远期购入日元,并预计日元从升值中获得利润,便是一种投
机性质的外汇买卖,也就是外币投机交易。在这种情况下,签订金融远期直接按远期
汇率入账,不确认贴水或升水。
假定对日元进行投机,签订外汇金融远期,月末和年末均编制财务报表,所有事
项与上例相同,而10月31日的60天远期汇率是JPY1=RMB0.0845,10月底金融远期汇
兑利得是500元[=1000000×(0.0845-0.084)],并在当期损益中确认,各项业务
会计分录如下:
2001年9月30日(签约日)
按90天远期汇率签订合同:
借:应收合同款——外币 84000
贷:应付合同款 84000
2001年10月31日(月底结账日)
按60天远期汇率签订确认汇兑利得[1000000×(0.0845-0.084)]:
借:应收合同款——外币 500
贷:汇兑损益 500
结清应付合同款:
借:应付合同款 84000
贷:银行存款 84000
收到1000000日元,并兑换成人民币:
借:银行存款——外币 85000
贷:应收合同款 85000
借:银行存款 85000
贷:银行存款——外币 85000 (bs2004010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