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会计准则制定机制比较研究
录入时间:2003-11-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0/2003信息】 一、引言
二、中美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比较
1.会计准则的制定主体差异
美国的会计准则管理体制是民间型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是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FASB),由财务会计基金(FAF)会提供资助。
(1)财务会计基金会
财务会计基金会纯属民间机构,由美国会计协会等六家职业组织提供赞助。财务
会计基金会的责任是任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成员,履行监督职能并提供经费。
(2)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任期五年。各成员在任期内必须完全
独立。
(3)财务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成员由财务会计基金委员会任命,为财务会计准则
委员会提供咨询。
尽管FASB是一个独立的民间机构,但其权威性却是来自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的支持,SEC拥有对所有会计文告的最终否决权。
FASB的设立并不意味着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完全退出公认会计原则的研
究和制定,在FASB设立的同时,AICPA设立了一个高级技术委员会--会计准则执行委
员会(ACSEC)作为其财务会计和报告的政策制定机构。
2.会计准则的目标差异
会计准则的目标主要解决的是一个会计准则的制定究竟是为谁服务的问题。不同
的会计准则目标,既受不同社会经济环境及相关利益集团力量对比的影响,同时也反
映了不同程度的政治程序规则。
中美会计准则目标差异如下:
美国会计准则目标①提供对投资和信贷决策有用的信息;②提供对估量现金流量
前景有用的信息;③提供关于企业资本、资本上的权利及其变动情况的信息。
中国会计准则目标①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需要;②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③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3.会计准则的法律效力差异
法律体系作为上层建筑最重要的部分,对会计准则的结构形式和程序产生重要的
影响。一般的说,政府管制模式的会计准则大都属于成文法系的国家。这种法系下的
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一般具有立法权,会计准则本身在某种程度上便具有法律规范的性
质。例如我国的会计准则不但要遵循《会计法》,还要遵循诸如《公司法》、《税法》
等相关的行政法规。而在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是民间团体模式,这一般是属于不
成文法系的国家,也就是判例法系模式。它一般是依赖为数不多的成文法,然后再由
法庭对其进行解释,借以大量的判例法来进行补充。所以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很少
涉及说明公司应如何计算和公布会计信息的条款,其准则的制定机构颁布的会计准则
也不具有任何的法律约束力,会计准则只能靠会计职业界的普遍认可才能对会计行为
进行规范。
三、中美会计准则制定程序比较
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程序大致上分以下四个阶段:
立项阶段:由财政部会计司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拟订的具体会计准则项目。
起草阶段:起草人广泛收集资料进行研究,同时由德勤专家组提供各国会计准则
比较的研究报告,供参考,起草人起草研究报告,作出初步结论并形成讨论稿。
征求意见阶段:经部领导批准,在国内专家组及省级财政厅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门的范围内对讨论稿征求意见。起草人根据这些意见进行修改,最后形成具体准则的
草案。
发布阶段:由财政领导签发。
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程序,也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立项、研究准备,起草、发
布。
立项阶段:首先社会各界和财务会计准则咨询组的成员就财务呈报方面的问题提
出意见,然后由FASB评价该准则出台后的普遍适用性和改进实务的可能性。在此基础
上才确定立项。
研究准备阶段:首先由代表不同学术观点的专家工作组就问题的任务、项目的范
围以及需研究的问题等向委员会提供咨询,在此基础上以中间人的立场,为各利益集
团的分析评价提供依据--“讨论备忘录”。而后FASB就该备忘录向社会民众广泛征询
书目意见,供委员会和其成员研究分析。
起草阶段:FASB以公众反馈意见为参考,以财务呈报概念框架为基础,拟订准则
初稿。待委员会多数成员通过后,发布“揭示草案”。
发布阶段:发布的“揭示草案”再次以书面和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向公众征询书
面和口头意见。最后由FASB以七位成员的最后投票表决为最终依据,向社会正式发布
准则公告。
四、中美会计制定的方法比较
中美两国都采用概念框架法制定会计准则,所谓概念框架法,即以概念框架为基
础来制定具体会计准则。美国财务概念框架公告制定所采用的就是这种方法。它首先
约定谁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其次回答了什么是有用的会计信息,也就是会计信息的
质量特征。再次,约定什么样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可以提供这种质量信息。最后约定财
务呈报应如何有效地传递这些会计信息给信息使用者,来满足不同层次使用者的信息
需求。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制定形式上看是采用的是概念框架法,即以基本会计准则为指
导,但在实际中更多地表现为偏好集合法。因为从制定会计准则的程序上看,我国具
体会计准则的起草是以德勤专家组提供的“主要国家和地区会计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
的比较研究报告为基础,再由起草人对需要正式起草的准则进行分析并下结论。并
且在涉及到具体会计准则的修改问题上也过多地依赖制定小组成员和各方面的反馈意
见,而不是由具有概念框架性质的《基本会计准则》为基础,《基本会计准则》似有
架空之嫌。
五、思考与建议
1.我国会计准则制定主体代表应该广泛
2.我国会计准则目标应该选择“公众利益导向”
3.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程序应更充分
4.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方法应更先进 (bf 2003 005 058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