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固定资产运费的财税处理(上)
录入时间:2003-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3信息】 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和销售自已用过的固
定资产时都会发生运费,那么,这固定资产的运费在会计和税务上是怎样处理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
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购入的固定资
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
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费用之后
的价值计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
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
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
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
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从上述三个规定来看,对于购进固定资产的运费,会计上和税务上是一致和相同
的,都把固定资产的运费计入到固定资产原值中,通过折旧额逐月逐年的在所得税前
扣除,那么,销售自己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发生的运费应怎样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因此,销售自己用过的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固定资产运费是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至于固定资产运费能否按7%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购进固定资产;
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⑥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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