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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企业合并后固定资产折旧的财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2003信息】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其中包括被合并企业将其 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 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的情况。   涉及企业合并的税法主要有两个:《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 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和《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0)119号]。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1)一般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 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 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2)当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股东)价款的方式不同时,其所得税的处理就 不相同。即: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 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 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 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①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 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 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 的所得弥补。   ②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 基础确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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