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企业合并后固定资产折旧的财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2003信息】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其中包括被合并企业将其
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
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的情况。
涉及企业合并的税法主要有两个:《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
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和《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0)119号]。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1)一般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
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
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2)当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股东)价款的方式不同时,其所得税的处理就
不相同。即: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
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
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
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①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
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
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
的所得弥补。
②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
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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