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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兼营“安装”收入的财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10-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4/2003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 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 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 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 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 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 关确定。   从上述可以看出,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分别征收增值税 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只征收增值税。   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   (1)增值税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 的应税劳务。   在前一种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可抵扣进项税额少,选分开核算分别纳 税有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要比较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营业税税率,营业税税 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不分开核算有利。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 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 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案例158]   [案情说明] 樟树市民用电业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供电企业,主要从事供电业 务兼有电能表校验及电气安装业务。生产经营收入主要是电费收入,并附有安装收入、 校表收入。各期收入实现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电费      其他业务收入--安装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校表收入   从上述账务处理可以说明,樟树市民用电业有限公司对取得的各项收入均能分别 核算。那么,樟树市民用电业有限公司的安装收入和校表收入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 业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   [分析指导] 樟树市民用电业有限公司要分清电能表校验和电器安装业务应征何 种税,首先应区分上述业务是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   根据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 应税劳务。其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有时候还会出现,对其取得的收入无法划分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各是多少阶 情况(例如,“送货上门”)。而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 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 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从樟树市民用电业有限公司的情况来看,樟树市民用电业有限公司主营供电业务, 兼营电气安装、校表业务属于税法规定的兼营行为,而不是混合销售。   樟树市民用电业有限公司的兼营行为,由于在财务上已作分别核算,按规定对校 表收入和安装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而不能作为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更不能将 其收入当成“价外费用”而误征增值税。需要指出的是,在缴纳营业税时,应注意正 确使用税目税率,安装收入按“建筑业--安装”税目征税,而校表收入应按“服务业 --其他服务”税目征税,而不能按“建筑业--安装”征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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