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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中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录入时间:2003-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3信息】 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债务重 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并要求从3月1日起实施。与 财政部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制度———债务重组》准则相比,二者有一定的 差异。   例如, 2002年1月,M公司向N公司销售产品价值20万元(含税)。合同 规定,N公司应于2002年3月支付货款。但因资金周转困难,至2003年6月, N公司仍未支付货款。双方经协商于6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N公司以一台原值24 万元、已提折旧6万元的设备抵债。该设备经评估净值为19.5万元,尚可使用5 年,N公司支付评估费2000元。双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N公司(债务人):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0000    累计折旧 60000    贷:固定资产 24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借:应付账款 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2000    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18000   M公司(债权人):   借:固定资产 20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0   该设备M公司当年应提折旧为2万元(20÷5÷12×6=2)。   借:制造费用 2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   税务处理:N公司应于重组日确认资产转让收益1.3万元(19.5- 18.2)和债务重组收益0.5万元(20-19.5)。在申报2003年企业 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   M公司应以该项设备的评估价19.5万元作为计税成本,并以此成本计提折旧。 故该项设备当年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折旧额为1.95万元(19.5÷5÷ 12×6=1.95)。在申报2003年企业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05 万元(2-1.95)。   上例中,如果N公司用以抵债的设备原值24万元、已折旧2万元,评估净值为 25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则双方的账务处理分别为:   N公司(债务人):   借:固定资产清理 220000    累计折旧 20000    贷:固定资产 240000   借:应付账款 20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20000   M公司(债权人):   借:固定资产 20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0   该设备M公司当年应提折旧为2万元(20÷5÷12×6=2)。   借:制造费用 2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   税务处理:N公司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损失为5万元,其中资产转让损失为3万 元(25-22)。在申报2003年企业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这笔债务重组业务,显然有失公允。若N公司与M公司为关联企业,则这笔重组 损失不能确认,该笔损失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若N公司与M公司为非关联企业, 则N公司应向M公司收取补价。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应 “视同销售”,其公允价值与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 额。   因M公司应以该项设备的评估价25万元作为计税成本,并以此成本计提折旧, 故该项设备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折旧额为2.5万元(25÷5÷12×6 =2.5)。在申报2003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0.5万元(2 -2.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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