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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录入时间:2003-09-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2/2003信息】 财政部于2001年1月修订于1999年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以下简称准则),该准则立足于非货币性交易 与货币性交易在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差别,提出其不再适用通常的收入确认和资产计价 原则。笔者认为。非货币性交易双方虽交换的是非货币性资产、但其实质也是一种交 易,应按产生交易进行损益确认、税金核算等,否则,会影响交易双方的损益确定和 应纳税款的确定。以下,笔者就准则中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两个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存货交换中损益确定问题 对于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资产的换出,准则规定:如果非货币性交易不涉及 补价,或虽涉及补价但换出存货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时,不确认交易损益。 例如:甲家具厂以其库存商品--办公桌换人乙公司复印机一台,办公桌的账面价 值为3500元,公允价值6000元,增值税率17%。假设甲家具厂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交换中也无其他税费。则: 借:固定资产——复印机 4520 贷:库存商品——办公桌 3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6000×17%) 笔者认为,准则的上述会计处理规定有如下几点不妥: 1.价税不符。库存商品按账面价值冲减,而增值税技公允价值计算,理论上可 以解释,但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作为库存商品售出,销货方要根据开出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核算销项税额。按上述会计处理,专用发票上的价值应为公允价值6000元,还 是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3500元呢?如果按公允价值6000元,销货方按发票记账联就应 记录6000元的收人;如果按3500元的库存商品账面价值开发票,又计算不出1020元的 销项税额。 2.损益确认不合理。按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上述业务不涉及损益问题, 但笔者认为,既然甲家具厂通过该项交易售出了库存商品,会计上就应按实现销售确 认收入、结转成本。 3.资产计价不实。一般而言,企业采用非货币性交易是以促销为目的的,在确 定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时,往往足以正常销售价作为衡量换人资产价值的标准,但上 述业务按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结果,换人固定资产一复印机的计价金额为4520元,远 远低于库存商品的售价,导致资产计价不实。 综合上述几点,笔者认为上例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固定资产--复印机 70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 贷:库存商品--办公桌 3500 二、不动产交换中的营业税问题 准则中对固定资产交换没有明确营业税的处理,相关处理规定如下例。 例如:甲公司以一栋办公涝屋交换乙公司运输设备5台,办公房屋账面价值100万 元,已提折旧12万元.公允价值90万元。不涉及补价。按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880000 累计折旧 120000 贷:固定资产一办公房屋 1000000 借:固定资严--运输设备 88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80000 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应按5%结算应交营业税。即使是非货币性交易、甲企业也 是售出不动产、与货币性交易没有本质区别。如果这个环节不缴纳营业税,该不动产 转让就失去了纳税环节。 因此.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880000 累计折旧 120000 贷:固定资产--办公房屋 1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45000(900000× 5%)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5000 借:固定资产--运输设备 92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25000 换出无形资产也涉及按公允价值确认应交营业税的问题,这里不再赘述。 (l 2003 09 008 034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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