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固定资产减值金额确定的异议
录入时间:2003-07-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1/2003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减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
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
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笔者认为,用“固定资产的可收回
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确定固定资产减值金额,且将固定资产的“销售净价”作为固
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时的比较价值之一,值得商榷。理由是:
1.不符合固定资产的价值构成。“销售净价”反映的是企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
的可收回净额,它只是针对企业将要处置、出售的固定资产而言。而企业继续使用的
固定资产的价值构成,除了销售价格以外,还包括在达到正常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合
理、必要的支出。也就是说,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一般情况下其价值不应低于销售
价格。
2.忽视了固定资产以经营使用为目的的特征。固定资产的特征之一是“供企业
经营使用”,这是区别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的重要标志。《准则》将固定资产的“销
售净价”作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比较价值之一计提减值准备,忽视了固定资产以供
企业经营使用为目的这一基本特征。销售净价反映的是以处置、出售等为目的的固定
资产净值,而不是以使用为目的的固定资产本身的价值。
3.忽视了“持续经营”这一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企业固定资产减值的多少,
应该反映在企业持续经营、继续使用该固定资产的前提下发生减值的多少,并不只是
反映在企业进行清算、解散、倒闭等非持续经营或者在处置固定资产的前提下发生减
值的多少。所以笔者认为,《准则》用“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确
定固定资产减值金额,且将“销售净价”作为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时的比较价值之
一,其结果反映的只是在企业非持续经营情况下或者在处置、出售固定资产的情况下
发生的减值。
因此笔者认为,固定资产减值应该是指,固定资产的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而固
定资产的现值,是指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与预期从该固定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
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其中,重置价值是指重新添
置型号相同、性能相似、成新率相同的固定资产达到计提减值准备的使用状态所发生
的合理、必要的支出。理由是:①它能够反映固定资产在计提成值准备的使用状态下
的现时价值,既考虑了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又考虑了企业继续使用该固
定资产发生的未来现金流量;②它反映的是在企业持续经营、继续使用固定资产情况
下,固定资产的现时价值;③反映了企业以使用者的身份、以继续使用为目的添置固
定资产应该支付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 (ae20030A504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