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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编制视同销售业务的原始凭证

录入时间:2003-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3信息】 我国目前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会计制度 是互相分离的,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形式的日益丰富,这种分离的趋势越来越 明显。税法上关于某些视同销售的规定对会计账务处理提出了一个新命题,笔者拟对 视同销售业务原始凭证的编制谈一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及其账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8项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与他人销售;(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 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 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 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视同销售业务(1)、(2)在会计制度上有收取手续费和视同买断两种委托代销商品 形式,与普通的销售业务并无多大差别,不存在账证问题,在会计教材上均有详细的 介绍,本文中不作赘述。业务(3)、(6)在会计上作销售处理。业务(4)、(5)、(7)在 会计上不作销售,以成本结转。具体如以下的例子(举例中的公司均假设为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   例1.甲乙两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材料均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甲公司 以一批原材料向乙公司投资,双方协议按成本作价。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100万元, 计税价格为120万元,增值税率17%。甲乙公司应分别作以下分录:   甲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04000   贷: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0   乙公司: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00   贷:实收资本  1204000   本例中甲公司以成本结转原材料,以销售价计提了销项税额,在编制转账凭证时 面临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若按正常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金 额栏应为120万元,而记账凭证上却为100万元,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不相符。若不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记账凭证缺乏原始凭证的支持,又违反了有关的会计法规。同 理,乙公司应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若无法取得则不仅不能抵扣, 而且与甲公司一样会面临记账凭证缺乏原始凭证支持的情形。   例2.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将一批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项目,该批 货物的成本为100万元,计税价格为120万元,增值税率为17%。甲公司应作以下会计 分录:   借:在建工程  1204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0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与例 2基本相似。例2所面临的问题与例1一样,编制记账凭证时缺乏原始凭证支持。   业务(8)关于捐赠的视同销售可以分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捐赠和将购 买的货物用于捐赠两种情况。两种情况在账务处理上类似,但在账证问题上则略有区 别。   例3.甲乙两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材料均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甲公司 以自产原材料一批捐赠给乙公司,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100万元,计税价格为120万元, 增值税率为17%。甲乙两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甲公司:   借:营业外支出  1204000   贷: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0   乙公司: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00   贷:资本公积  1204000   例4.甲乙两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材料均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甲公司 以一批外购原材料捐赠给乙公司,该批原材料的原购买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率为 17%。甲乙两公司应作如下分录,   甲公司:   借:营业外支出  1170000    贷:原材料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乙公司:   借:原材料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资本公积  1170000   例3的情况与例1的账务处理相类似,碰到的问题亦相司。例4的账务处理虽然类 似,但账证问题则比较容易解决。   二、解决视同销售业务原始凭证问题的方法   会计上有作销售处理的,也有以成本结转而以售价计税的,后一种情况造成原始 凭证无法出具的难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不开具是问题的症结所在,若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则某些“视同销售”成为地道的销售了,普通发票亦然,笔者认 为以下的方法不妨用作权宜之计。   例1、例2的视同销售业务,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专用发票的金额栏以成 本填列,在税金栏填写以计税价格计算的销项税额,合计栏则是成本与税额合计数, 在备注栏内注明视同销售业务的类型及销售价格,同时根据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附 上有批准权限的机构如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厂长)经理会议的批准文件、投资合同和 相应的出库凭证。这样在例1中甲公司的原始凭证问题和乙公司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均可迎刃而解。例2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理,在开具普通发票时金额栏为成本 与税金的合计数,在备注栏内注明视同销售的类型及正常的销售价格,并附相应的批 准文件和出库凭证。   例3、例4关于捐赠视同销售的两种情况,国税发[1993]150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将货物赠送他人”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之一。但随后的国税发[1994]122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对此 作了改变,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方为一般纳税人,可 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至此,问题就简单了。例3的账证问题与例1同 理解决,例4只要以原购买价作销售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开具普通发票也可 以,均须在备注栏内注明视同销售的类型及正常售价,同时附批准文件和出库凭证。 (bc20030505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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