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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信息失真查证实务:利润分配信息失真的查证——利润分配信息失真查证法规依据

录入时间:2003-04-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2/2003信息】 第二节 利润分配信息失真查证法规依据   一、利润分配有关法规依据   (一)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组成的规定;   (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入库的规定;   (三)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手续的规定;   (四)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收益进行处理的规定;   (五)国有资产收益组成有关问题的解答;   (六)国有资产收益收缴有关问题的解答;   (七)国有资产收益必须及时入库等有关问题的解答;   (八)关于“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如何确定”的解答;   (九)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如何上缴”的解答;   (十)关于“国有企业部分改建,分离出的老企业亏损应如何处理”的解答;   (十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如何上 缴”的解答;   (十二)关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其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否作为国家资产收益上缴 国库”的解答;   (十三)关于“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收 益如何上缴”的解答;   (十四)关于“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形成的国有资产收益应如何上缴”的解答;   (十五)关于“国有资产收益应由哪个部门负责收缴”的解答;   (十六)关于“国有资产收益未及时足额上缴,如何处罚”的解答;   (十七)关于“中方投资者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如何分配和管理”的解答;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分配顺序,以及“三项基金”(储备基金、企 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和使用的规定;   (十九)外商投资企业提取“三项基金”后剩余利润及清算完毕后剩余财产向投资 者分配的规定;   (二十)外商投资企业预分利润的规定;   (二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分配利润的币种及汇兑损失处理的规定;   (二十二)外商投资企业计提职工福利费的规定;   (二十三)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会计处理的规定;   (二十四)上市公司股票股利(红利股)会计处理的规定;   (二十五)关于“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分立企业亏损应如何处理”的解答;   (二十六)股份公司取得的中购无效(不中签),投资者的中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 款利息有关处理的规定;   (二十七)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规定;   (二十八)国家电力公司停止向子公司集中折旧资金、改为从税后利润中收取投资 收益的规定;   (二十九)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涉及中方职工权益各项资金的 规定;   (二十)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做调整期初未分配 利润处理的规定;   (三十一)企业未办理产权手续、由原有产权单位出售住房,有关住房使用权摊余 价值处理的规定;   (三十二)在“财政部财企[2000]295号通知”施行以前出售的公有住房发生盈亏 处理的规定;   (三十三)在“财政部财企[2000]295号通知”施行以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但属于未 完工程,其实际出售时发生盈亏处理的规定;   (三十四)1995年2月以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房周转金余额及批准设置国有 股以后新增住房周转金余额处理的有关规定;   (三十五)1995年2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时的住房周转金 余额处理的有关规定;   (三十六)在“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0]295号)”施行后,出售住房发生盈亏处理的规定。   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其中利润分配及账务处理的主要内容:   (一)核算范围:企业利润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积存余额。   (二)“利润分配”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其他转入;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提取法定公益金;   4.提取储备基金;   5.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6.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7.利润归还投资;   8.应付优先股股利;   9.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10.应付普通股股利;   11.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12.未分配利润   (三)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提取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除股票股利外),在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召开前应当将其列入报告年度的净利润分 配表。   (四)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 应当分配给股东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商投资企业用利润归还的投资以及股东大会或 类似机构批准分派股票股利等有关账务处理的规定。   (五)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提请批准的报 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一致时以及企业按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应分配的股票股 利或应转增的资本金额,在办理手续后等有关账务处理的规定。   (六)其他有关账务处理及核算的规定   1.企业按规定允许用税前利润归还的各种借款的明细核算及账务处理的规定;   2.企业按照规定治理“三废”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收入以及国外来料加工装 配业务利润等仍然可以单项留给企业的明细核算及账务处理的规定;   3.按规定实行补充流动资本的国有工业企业以及企业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计 提用于补充流动资本的部分有关明细核算及账务处理的规定。   (七)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转入“利润分配” 科目的有关账务处理的规定。   上述法规的具体内容见本书附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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