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信息失真查证实务:资本公积及盈余公积信息失真的查证——资本公积及盈余公积信息失真查证法规依据
录入时间:2003-03-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6/2003信息】 第二节 资本公积及盈余公积信息失真查
证法规依据
一、资本公积及盈余公积查证有关法规
(一)资本公积有关法规
1.股份制企业所收申购款存款利息收入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2.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新股成功(中签),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有关
处理的规定
3.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评估确认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
差额有关处理的规定
4.企业以固定资产以外的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确认的
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有关处理的规定
5.企业原对外投资评估为增值,对该项投资再次进行评估为增值或减值有关处
理的规定
6.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及对该项捐赠的实物进行处置有关处理的规定
7.企业收到上级拨入的技术改造贴息资金有关处理的规定
8.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以及该项资产的出售或清算有关处理的规定
9.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注册登记日期间的利润或亏损应如
何处理”的解答
10.外商投资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资产评估增减值的有关处理规定
11.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12.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二)盈余公积有关法规
1.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经批准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以及
公益金的规定(适用于商业、粮食、物资、外贸企业及其所属全资企业、投资控股企
业及其他国有商品流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除外)
2.关于“用公益金购建和处置固定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解答
3.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筹集资金的
规定
4.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企业不得再为修建、购置职工住房提供资金,或者
为职工集资或合作方式修建住房另外征用土地的规定
5.企业未办理产权手续、由原有产权单位出售住房的,应将其住房使用权摊余
价值转入住房周转金,按财政部财会[2000]295号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处理
6.在财政部财会[2000]295号通知施行以前,其经批准出售公房盈亏处理的有关
规定
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其中有关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的核算及账
务处理的主要内容:
(一)资本公积的核算及账务处理的主要内容:
1.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
2.资本公积应设置的明细科目:
(1)资本(或股本)溢价;
(2)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3)接受现金捐赠;
(4)股权投资准备;
(5)拨款转入;
(6)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7)其他资本公积。
3.资本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与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差额的账务处理;
(2)股份有限公司送价发行股票溢价部份的账务处理;
(3)企业接受及处置捐赠的非现金资产的账务处理;
(4)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以及接受捐赠的现金等有关账务
处理;
(5)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的账务处理;
(6)企业收到国家投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的有
关账务处理。
4.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企业的有关账务处理;按规定无偿调入或调出固定资
产的企业有关账务处理。
(二)盈余公积的核算及账务处理的主要内容
1.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2.盈余公积应设置的明细科目:
(1)法定盈余公积;
(2)任意盈余公积;
(3)法定公益金;
(4)储备基金;
(5)企业发展基金,并分别“补充流动资金”、“购建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
(6)利润归还投资。
3.下列业务的有关账务处理:
(1)企业提取盈余公积;
(2)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利润归还投资;
(4)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5)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
(6)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分配股票股利或转增资本;
(7)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将储备基金用于转增资本;
(8)外商投资企业用企业发展基金转增资本;
(9)企业按规定以法定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
4.按规定实行补充流动资本的国有工业企业,应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补充
流动资本”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5.应按盈余公积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上述法规的具体内容见本书附录。 (4)